2026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修订相关文件意见建议的函》,明确表示此次修订的目的是“破除资源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壁垒”,依据是自治区《资源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政策合规排查工作方案》。修订涉及三份燃气领域政策文件,共八处修改或删除,理由直指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上位法。以“涉嫌违反”的措辞对自身此前发布的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性纠偏,在公用事业治理实践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一、反垄断红线:“一城一企”从政策倡导到合规禁区
此次修订最核心的动作,是删除原规划中“试点探索燃气企业‘一城一企’发展模式”的表述,并将“特许经营主体数量”改为“经营主体数量”。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查处的门头沟区城管委案即以此两条为依据——该案中,门头沟区城管委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印发含有“准入一家共享自行车企业”内容的方案,并通过招标确定唯一中标人,被认定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城一企”模式若通过行政手段将特定区域内燃气经营权限定给单一企业,正落入上述条款的规制范围。2026年2月印发的《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公用事业领域市场竞争内容的规定。
这一红线的刚性,在佛山案例中得到了验证。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禁止了佛山市南海区6家瓶装液化气企业新设合营企业案——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集中后实体在南海区瓶装液化气市场份额合计达60%至65%,产能利用率超85%,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该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佛山案与宁夏修订指向同一个结论:整合的方向可以存在,但必须通过市场化方式完成,行政手段不能替代市场机制来改变竞争结构。
修订中还提到,《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删除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内容。这意味着新进入者不再需要先获得地方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即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进入门槛从行政授权转向法定条件审查。
二、营商环境红线:信用评价不是行政权力行使的替代方式
此次修订中,关于信用评价制度的删除最为彻底。原规划中“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财务审计、用户满意度测评”等内容被整体删除,专栏12的相关内容亦一并删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当“信用评价”与“劝其退出燃气市场”“撤销经营许可”直接挂钩时,评价就不再是信息工具,而是行政权力行使的替代方式。原表述中“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劝其退出燃气市场”的设计,实质上赋予了行政主体以评价结果为名、绕过行政许可法定程序来剥夺企业市场资格的权力。
宁夏在燃气领域已有反垄断执法的先例。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因在销售燃气时强制搭售报警器与波纹管,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11.06万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因提供虚假证据、阻挠调查另被处以5万元罚款。这一案例说明,对燃气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制应当通过反垄断执法等法定途径进行,而非通过行政评价制度来实现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控制。
三、信用惩戒的边界:从“黑名单”到“临时管控”
第三个值得关注的修订,涉及流动摊点液化气安全整治中“黑名单”制度的调整。原表述要求“供气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供气,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建立违规用户‘黑名单’制度,列入名单的用户,燃气企业一律不得向其供气”。修订后改为“对书面告知后拒不整改的用户,履行报备程序后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修订理由援引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置不合理市场退出条件,不得随意剥夺群众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
这一修订触及了一个深层问题:供气企业是否有权以“黑名单”为由拒绝为特定用户供气。瓶装液化气作为民生基本能源,其供应具有准公共品属性。修订后的“临时管控措施”保留了必要时的安全管控手段,但将其纳入法律框架内——需要有书面告知程序、需要履行报备程序、措施是“临时”而非无限期的。这一调整体现了从“以行政指令驱动企业行为”向“依法依规处理”的转变。
四、安全监管的合规转向:比例原则的适用
第四个修订涉及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方案中“未加装燃气三件套用户全部采取临时停气措施”的表述,被直接删除,理由是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禁止简单化‘一刀切’执法”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要求,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特定情形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安全目标本身具有正当性,但实现路径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应当区分“未加装”和“拒不配合”的不同情形,区分用户的经济条件、房屋结构等差异性因素。从治理逻辑上,这体现的是从“结果导向的强制合规”向“程序导向的渐进合规”的转变。对燃气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在用户沟通和安全教育上,而非依赖行政强制来快速达成指标。
五、对行业的深远影响
宁夏此次修订,对燃气行业的影响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观察。
对整合路径的影响最为直接。过去几年,燃气行业整合的主要推动力来自行政力量——“一城一企”试点、保底平衡点测算、信用评价退出机制,构成了从政策引导到行政强制再到资格剥夺的完整链条。此次修订切断了这条链条中最关键的两个环节。整合仍会发生,但只能通过市场化并购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来实现。佛山案例中市场监管总局对60%市场份额的集中即予以禁止,说明审查标准相当严格。对于希望通过收购扩大市场份额的企业而言,反垄断审查的确定性已经成为整合决策的核心变量。
对中小燃气企业而言,修订带来的是短期喘息与长期压力并存的局面。删除信用评价退出机制,意味着中小企业在没有违法经营的前提下,不会因为行政评价而被迫退出市场。但合规成本的压力并未减轻——配送入户、随瓶安检等刚性要求的执行成本依然存在。中小企业的出路,可能更多在于与大型企业建立配送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合作关系,而非被行政力量强制兼并。
对监管方式的影响是结构性的。修订的四个方向——删除行政整合条款、删除信用评价制度、规范黑名单使用、取消“一刀切”停气——共同指向一个趋势:燃气行业的监管正在从“以行政权力推动目标实现”转向“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市场行为”。这不意味着安全监管会放松,而是监管手段需要更加精细化、程序化、法治化。对监管部门而言,挑战在于如何在不依赖行政强制的情况下,通过标准设定、信息公示、执法检查等工具达成同样的安全目标。
结语
宁夏住建厅主动修订燃气政策文件,以合规审查为依据进行自我纠偏,表明反垄断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刚性约束正在从纸面走向执行层面。此前那种以安全为名、以行政手段推动行业整合的治理模式,在合规框架下已经难以持续。
对于燃气行业而言,这意味着一个更公平但也更复杂的竞争环境正在形成。企业的生存将取决于其能否在满足安全合规要求的同时保持运营效率,而非取决于其在行政整合中的位置。行业的集中化趋势不会逆转,但集中的方式和节奏将被反垄断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所塑造。这个过程会有阵痛,但方向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只不过,“更好”的含义正在被重新定义。
拟修订的相关文件内容
序号
原文件
拟修改意见
1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1.将“推动企业规模发展。根据城市规模和现实条件,合理确定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主体数量和服务片区,试点探索燃气企业“一城一企”发展模式,支持企业适应变化深耕拓展市场,鼓励引进战略合作主体优化重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安全发展能力。”修改为“推动企业规模发展。根据城市规模和现实条件,合理确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主体数量和服务片区,支持企业适应变化深耕拓展市场,鼓励引进战略合作主体优化重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安全发展能力。”理由:开展“一城一企”试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删除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相关内容。
2.删除“各地级市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燃气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投入核算监审制度、市场盈亏保底平衡点监测制度,综合考虑必须的安全运行投入成本、企业市场规模及经营收益等因素,结合本地气源距离及运价、及时顺价实现程度等,测算确定本地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运行市场盈亏用户数及用气量保底平衡点,推动处于保底平衡点以下且不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企业在县域或市域范围兼并整合,或采取市级委托本地有实力燃气企业托管经营、县域或市域管道天然气企业兼营本地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等方式,瓶管衔接、肥瘦搭配、持续发展、确保安全,彻底改变部分企业长期低水平亏损经营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状况”表述。理由:落实为基层减负、为企业减负相关要求。
3.删除专栏10内容。
理由:落实为基层减负、为企业减负相关要求;开展“一城一企”试点涉嫌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4.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从严落实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新修订的《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落实,建立许可动态核查制度,坚决执行燃气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重新换发规定,督促企业始终保持应有的经营条件”修改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从业落实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新修订的《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落实,建立许可动态核查制度,坚决执行燃气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重新换发规定,督促企业始终保持应有的经营条件。”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5.删除“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在企业年度报告基础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系统适时监测、特许经营项目及许可条件评估、财务审计、用户满意度测评,对企业作出信用等级评价,优秀企业鼓励支持,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劝其退出燃气市场,拒绝退出燃气市场或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或提请属地人民政府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建立准入退出长效机制”表述。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6.删除专栏12“建立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投入核算监审制度、建立燃气市场盈亏保底平衡点监测制度”内容。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落实为基层减负、为企业减负相关要求
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作目标删除“ 未加装燃气“三件套”用户全部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表述。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禁止简单化‘一刀切’执法”要求。
3
关于继续加大力度开展流动摊点违规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主要任务与措施中“实施停气与‘黑名单’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要求使用气瓶、私自携带气瓶流动经营的用户,供气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供气,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建立违规用户‘黑名单’制度,列入名单的用户,燃气企业一律不得向其供气”修改为“实施临时管控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要求使用气瓶、私自携带气瓶流动经营的用户,供气企业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书面告知后拒不整改的用户,履行报备程序后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要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置不合理市场\公共服务退出条件,不得随意剥夺群众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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