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赵某进入李某的家中行窃,李某家中只有一个5岁小孩,小孩说:“你在我家干什么?”赵某对小孩说:“我的大拳头会让你的小脑袋难受哦!”小孩害怕,故不作声。赵某拿走了李某家价值2万元的财物,其中包含李某的一部手机。(事实一)
赵某试出李某的手机密码后打开支付宝,发现支付宝余额为零,于是绑定了李某的银行卡,又从该银行卡转入3万元到李某的支付宝余额。后赵某来到商场购物,用李某的支付宝余额支付了3万元。(事实二)
赵某怕被警察发现,遂逃到外省,并向王某借款10万元经营小商店。赵某伙同孙某,将价值20元的白酒冒充成3000元的高档白酒销售,获利60万元。赵某认为孙某出力较少,仅分给孙某5万元。(事实三)
王某要求赵某归还10万元本息,否则就告发赵某销售伪劣产品。赵某很气愤,为免于归还10万元债务,于当晚去王某家中将王某杀害。(事实四)
问 题
1 事实一中,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其理由是什么?也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其理由又是什么?(9分)
2 事实二中,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其理由是什么?也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其理由又是什么?(9分)
3 事实三中,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你是赞成还是反对?理由是什么?(5分)
4 事实四中,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8分)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事实一中,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其理由是什么?也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其理由又是什么?(9分)
观点一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理由是:
第一,5岁的孩子年龄太小,既没有占有、管理财物的事实,也没有占有、管理财物的能力,更不可能阻止行为人赵某取得财物;
第二,赵某以暴力相威胁,恐吓5岁的孩子,并非为强行取财而压制他人反抗,不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
第三,赵某取得财物与先前恐吓孩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结果不能归属于恐吓行为,即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结构,不成立抢劫罪;
第四,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不成立抢夺罪;
第五,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只要承认公然取财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就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理由是:
第一,5岁的孩子具有一定的看管财物的能力和意识,至少可以成为财物的占有辅助人;
第二,被害人家中只有一个5岁的孩子,该孩子事实上是家中财物的占有者、管理者或者占有辅助人;
第三,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孩子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达到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程度,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
第四,赵某的手段行为事实上压制了孩子的反抗,强行破除了孩子与财物之间的占有、管理关系,进而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事实二中,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其理由是什么?也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其理由又是什么?(9分)
观点一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理由是:
首先,赵某将李某的银行卡绑定在李某的支付宝账户上,没有造成李某的财产损失,不成立犯罪。
其次,赵某将3万元从李某的银行卡转入李某的支付宝余额,没有造成李某的财产损失,不成立犯罪(3万元仍然在李某的支付宝账户之内)。
最后,赵某用李某的支付宝余额在商场购物,才造成李某的财产损失,应以该行为的表现认定其成立何种财产犯罪:
第一,支付宝账户不属于信用卡,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故利用支付宝账户取得财产不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第二,赵某取得财产,并非利用李某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信息转移财产占有,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也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的其他情形,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赵某利用李某的支付宝账户转移财产性利益,属于违背他人意志转移财产性利益占有的情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
第一,李某最终损失的是银行卡中记载的财产;
第二,赵某将李某的银行卡绑定至李某的支付宝账户,具有侵犯李某财产的具体、紧迫的危险,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实行行为;
第三,赵某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银行卡信息,最终造成李某银行卡中记载的财产损失,属于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互联网上购物、消费的情形,系“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事实三中,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你是赞成还是反对?理由是什么?(5分)
赵某将价值20元的白酒冒充成3000元的高档白酒销售,获利60万元,认定其行为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具有合理性。理由是:
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第三,赵某的行为不属于销售掺杂、掺假的产品,不属于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也不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的行为。但是,赵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即将低等级、低档次的白酒冒充成高等级、高档次的白酒销售,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四,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国民法律规范意识,类似行为有被认定为犯罪的必要性。
4.事实四中,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8分)
第一,赵某故意杀害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二,赵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赵某为不归还借款、非法占有财产性利益,故意杀害王某,符合抢劫罪“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结构,成立抢劫罪。
第三,赵某为抢劫财物而杀害王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抢劫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与为抢劫而故意杀人。
第四,赵某的同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抢劫(致人死亡)罪。关于二者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因为抢劫(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故对赵某的行为应以特殊法条抢劫(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观点二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处罚。该观点具有合理性:能更好地实现刑法保护
法益的功能,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完整、全面、充分的评价,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法规范、指引国民行为的作用,有助于刑法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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