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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合法涉税专业服务资质的情况下,为其他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提供发票。

某科技服务中心在未取得合法涉税专业服务资质的情况下,为其他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提供发票,同时公司实控人集中注册并实际控制16户上游企业向9户下游企业虚开发票,致使受票企业虚列成本费用、违规抵扣税款,直接导致受票企业少缴税款172万元,被税务稽罚。

以下是案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税稽罚〔2026〕9号

阜新市*****科技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

经我局(所)于2026年05月18日至2026年06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2021年10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及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发票导致少缴税款。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涉税专业服务资质的情况下,为其他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提供发票。

你单位实控人金*为谋取非法利益,集中注册并实际控制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处、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中心、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中心、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处、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中心、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处、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中心、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中心、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处、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中心、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处、阜新市海州区**物资销售处、阜新市太平区**物资销售中心、阜新市太平区**房屋维修队、阜新市太平区**物资销售中心、阜新市太平区***物资销售中心,作为违法开票工具统一管控、集中支配。

金*以你单位名头与需票企业磋商,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或未提供真实应税服务的背景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述16户企业,向阜新市**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物资经销处、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县分公司、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分公司、阜新**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州区分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程队,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致使受票企业虚列成本费用、违规抵扣税款,直接导致受票企业少缴税款1,722,707.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证据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金*为税通中心的实际控制人;

  • 证据2:“税通科技”工作微信及部分聊天记录截图,用于证明金*利用你单位名头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发票;

  • 证据3:金*的公安讯问笔录,用于证明金*实际控制上述用以开票的企业;

  • 证据4:你单位员工袁*华、王*的公安询问笔录及税务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证据5:你公司员工张*、王*鑫、孟*东的公安询问笔录、公安讯问笔录及税务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发票;

  • 证据6:金*实际控制的16户上游企业向9户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非法为纳税人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决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合计861,353.6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61,353.6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太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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