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奥一新闻)
车辆靠边停车、开门下车
看似平常的操作
暗藏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开门杀”事故
究竟谁来赔?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吧!
事故经过
“开门杀” 致骑行人十级伤残
伤者诉请各方赔偿29万余元
2025年3月初,B出行公司的网约车司机毕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靠边停车下客时,车上乘客高某打开的右后门,与杨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杨某连人带车倒地后,又与另一辆未知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某停车下客未对乘客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开车门时未观察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未知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住院11天,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不同程度骨折等,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1年后返院进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肇事车辆因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A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医疗费1.8万余元。
杨某诉至法院,请求A保险公司、毕某、高某、B出行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9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乘存在共同过失
应对伤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
关于驾驶人毕某与乘客高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驾驶人毕某对车辆停靠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权,停车下客时未对乘客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乘客高某开车门时亦未观察确保安全,双方存在未注意保障后方同行者安全共同过失,且双方行为直接结合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毕某与高某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法院酌定在对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毕某承担70%的责任份额,高某承担30%的责任份额。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驾驶人毕某与乘客高某均属机动车一方,受害人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毕某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因A保险公司已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1.8万元,故其还应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18万元。
关于网约车平台B出行公司的责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在本案中,B出行公司作为网约出租车经营者和承运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在营业过程中对外发生侵权行为承担经营者主体责任。因此,驾驶人毕某从事B出行公司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过程发生交通事故,B出行公司应代毕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杨某18万元;B出行公司、高某连带赔偿杨某11万余元;B出行公司或高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部分可向对方追偿。该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开门杀” 赔偿责任,强化受害人保险救济保障
“开门杀”指车辆驾乘人员未观察车辆周边通行环境便开启车门,与后方行人、非机动车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该类事故往往源于驾驶人停车不当、提醒不到位,或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等“小疏忽”,却极易导致严重的事故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实施的不当开门行为,均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统一纳入保险责任的覆盖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开门杀”情形下受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权利。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停车时应当观察周围环境,选择合适地点,停车后要尽到提醒乘客安全开门的义务。乘车人下车前要仔细观察车辆侧后方交通状况。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应与路边停靠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减速慢行。同时,网约车平台对司机负有审核、管理、监督的义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把司机准入关和车辆安全关,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各方主体都应提高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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