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个两岁多孩子,从18楼坠亡。父亲出门遛狗才12分钟。
下午3点26分,他把儿子留在客厅看动画片。38分回来,屋里找遍了没影。听见阳台有人喊,冲下去一看,孩子已经倒在地上。
法医推测,孩子踩着洗澡桶翻了出去。一只手还抱着被子,中途撞到树杈,严重内出血走了。警方查完不立案,认定是意外。
评论区都在问:这都不算过失致人死亡?
刑法里这事的核心就四个字——“应当预见”。能不能预见到孩子会翻栏杆掉下去。
警方觉得不算过失,主要卡在四点。离开只有12分钟,不是几小时。孩子原本在沙发上,位置相对安全。坠亡得连串动作凑齐,太偶然。而且阳台栏杆超了一米,符合规范。
但对比今年河南固始县的案子,区别一下就出来了。一位母亲把三岁儿子反锁在酒店五楼,自己去酒吧喝酒。孩子醒来爬窗户坠亡,法院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时间长短、初始位置、对隐患的明知程度——这三个变量,决定了是犯罪还是意外。
不过刑事不立案,不等于没有错。这位父亲在民事上存在明显监护过错,妻子完全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想起电影《海边的曼彻斯特》,男主忘了放壁炉防火板,三个孩子烧死在屋里。警方也说这是意外,但他一辈子都没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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