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墙式辩护,刑辩圈一个争议很大的实务话题。

有人说这是进可攻退可守的高明策略,有人说这是立场不坚定的投机表现。

尤其是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之后,问题变得更尖锐——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律师还能不能一边做无罪辩护、一边提量刑意见?会不会把当事人的从宽待遇搞没了?

先说结论:两段式辩护(俗称"骑墙式辩护")有明确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辩护;即使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也不当然导致被告人丧失从宽待遇。

但这是高风险策略,程序必转、庭审变数显著增大,必须提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骑墙辩护"是实务俗称,法条里没有这个名词。

它的标准形态是:辩护人先就定罪部分做无罪辩护,同时保留量刑意见——“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则提请考虑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两层意见并行,互不否定。

一、法条依据:有明确授权,不是钻空子

很多人以为两段式辩护是"法条没禁止所以可以干",这个说法太弱了。实际上,它有三层规范依据。

最硬的依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注意措辞——“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不是"应当先放弃无罪辩护再谈量刑"。法条的态度很明确: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不是二选一,而是可以并行。

程序依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231条第2款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法庭在程序上已经把定罪和量刑分成两个阶段,辩护人当然可以分别准备两套意见、对应两个阶段。这不是推测,而是程序架构本身的逻辑必然。

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无罪和罪轻是并列关系,不是互斥关系,立法从一开始就没说只能选一个。

三层依据,从原则到程序到具体授权,链条完整。两段式辩护不是灰色地带,而是有明确法律支撑的辩护策略。

二、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会不会搞丢从宽待遇?

这是当前最核心也最容易被误解的问题。很多人直觉是: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律师还做无罪辩护,那具结书不就白签了?

这个判断错在混淆了一个基本概念:认罪认罚的主体是被告人,不是律师。

法律上:单纯律师无罪辩护,不当然取消认罪认罚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5条规定得非常清楚: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条的逻辑很清晰:

  • 具结书是被告人和检察机关的合意,是被告人的自愿选择;

  • 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只是见证,不等于认同指控罪名,也不约束庭审辩护观点;

  • 只要被告人本人不否认事实、不翻供,当庭确认认罪认罚是自愿的——

  • 即便律师做无罪辩护,从宽制度仍然可以继续适用。

只有被告人本人反悔,才会丧失从宽待遇。律师的独立意见,不等同于被告人的意见。

实务中:一定会发生的连锁后果

法律上不当然取消,不等于没影响。一旦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无罪辩护,以下几件事几乎必然发生:

1. 程序必转:速裁、简易都走不通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也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转普通程序。庭审时间拉长、流程走完整套——这是板上钉钉的代价,没有商量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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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庭核查自愿性:最大的风险点

公诉人甚至审判长一定会专门讯问被告人:明不明白律师在做无罪辩护?还坚不坚持认罪认罚?

只要被告人稳定认罪,检方原则上不能仅凭律师无罪辩护就撤回量刑建议——没有新事实新证据、被告人未反悔,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

但最大的风险在这里:庭审发问中,被告人一旦紧张,不小心对事实提出实质性辩解,控方就会主张"被告人不再认罪",进而要求取消从宽、调整量刑建议。

这个风险不是法律规定的,是庭审现实。很多当事人心理素质不过硬,被问着问着就顺着律师的思路开始辩解事实,结果把自己的认罪认罚搞没了。

3. 量刑建议的两种走向

被告人稳定认罪的前提下,量刑建议大致分两种情况:

规范办案地区(多数情形):量刑建议不变,法院仍可从宽。法庭分定罪、量刑两阶段审理,律师先发表无罪意见,量刑阶段再发表假设性从轻意见。

对抗性较强的案件或地区:检察官虽不能法定撤回,但会当庭强烈抗辩,提请法庭慎重考量认罪悔罪态度。少数案件会以"辩护意见动摇认罪基础"为由,请求法庭不采纳从宽量刑建议,甚至调整量刑幅度。

仅凭律师单方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的应当撤回量刑建议事由。但幅度调整的风险是存在的,这个必须提前跟当事人说清楚。

三、实务边界:怎么用才不踩坑

总前提:必须征得当事人知情同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明确: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见,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两段式辩护虽然是最大化当事人利益,但选择权在当事人手里。沟通必须做笔录、留痕,不能口头说说就算了。

下面说几个关键场景的操作要点。

场景一:被告人不认罪,同意律师同时做量刑辩护

这是最理想的情况。操作要点就一条:定罪和量刑严格切割。

定罪阶段全力攻无罪,量刑阶段(或假设性表述中)全力争取从轻。不能一边说"被告人没有诈骗故意",一边又说"被告人系从犯"——从犯的前提就是有罪,这就不是假设性的了,而是实质性自认。

所有量刑情节的表述,都必须包在"假设法庭认定有罪"的前提之下。

场景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想做无罪辩护

风险最高的场景,核心要点再提炼一遍:

  • 法律上可以做,不违法,不当然导致认罪认罚失效;

  • 程序上必转普通程序,庭审变数增大;

  • 最大风险是被告人庭审中被带偏、不小心翻供;

  • 必须充分告知全部风险,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

  • 有合理的无罪理由才能做,不能硬做。

庭审标准句式:

“辩护人独立发表意见,认为本案事实/证据/定性存在问题,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辩护人尊重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的选择。假如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提请法庭考量自首、退赔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层结构各有功能:亮明独立无罪立场→区分律师意见与被告人选择→假设性量刑意见留后路。

严禁:让被告人附和律师的无罪观点、让被告人否定指控事实。一旦被告人跟着否认,认罪认罚直接作废。

场景三:法官当庭追问"你到底做什么辩护"

很多年轻律师最怕这个时刻。标准回应:

“审判长,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但为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量刑部分一并发表意见,供法庭参考。”

先明确主立场,再把量刑意见定位为补充性、供参考的——既守住底线,又给法官台阶,一般不会再被追问。

四、什么时候不建议用

两段式辩护不是万能钥匙,有些案子用了反而得不偿失:

1. 证据扎实、无罪空间极小的案件:硬做无罪辩护,不仅成功率低,还可能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反而影响量刑。

2. 主要靠认罪认罚换轻刑的轻罪案件:比如醉驾、轻伤害、数额刚够线的盗窃,当事人的核心收益就是不起诉或缓刑,无罪空间极小。硬做无罪辩护,等于把最大的利益筹码砸了。

3. 当事人心理抗压能力弱、容易被带偏的: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一紧张就辩解事实,结果把从宽搞没了。

4. 当事人核心诉求是"确定性"的:两段式辩护的价值是"争取更好结果",如果当事人要的是稳,就别牺牲确定的从宽利益去赌概率。

5.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翻供会产生连锁反应的:一个人翻供可能牵连全案,要特别慎重。

五、一句话总结

两段式辩护的本质不是"骑墙",不是立场摇摆,而是分层防御

第一层打定性,争取出罪;第二层打量刑,出不了罪就把刑罚降到最低。两层逻辑独立运行,不是自相矛盾,而是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要不要用,不取决于律师的偏好,而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知情选择。

律师要做的,是把利弊说透、把边界划清、把程序走到位。

毕竟,辩护的终极目的不是维护律师的"人设",而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