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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株洲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6年9月17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设区的市和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就株洲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株洲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395名。

二、株洲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所辖各县市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三、各县市区应选株洲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四、驻株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株洲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名,由驻株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五、株洲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是:炎陵县17名,茶陵县44名,攸县54名,醴陵市68名,渌口区27名,天元区29名,芦淞区21名,荷塘区21名,石峰区25名,驻株中国人民解放军10名,其他应选名额由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另行分配到县市区一并选举。

六、株洲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新就业群体代表。妇女代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届。党政领导干部比例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比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非中共党员在人大代表中不少于35%,其中统一战线工作范围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占较大比例。连任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七、株洲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26年10月31日前选出。

编辑丨钱璟珲

审核丨林鑫 彭建南 洪军 刘跃辉

校对丨符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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