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他隐瞒海外账户大概583万美元,

最终因为隐瞒未报这个行为,被美国罚款291.6万美元(折合约2000万人民币)。

即便以不懂,以自己确诊过ADHD、治疗过癌症,还主动参加过自愿披露计划等等理由去争取减免,

都没有用,还是罚。

怎么回事?

尤其是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常驻美国的居民,以及一些美国公司和信托等,都值得关注一下这个问题。

今天看。

1

一个美国商人

伦德(Richard M. Rund),

美国公民,主要做离岸生意,个人和公司账户主要开在香港。

作为美国人,

伦德有一项每年都绕不开的义务:申报海外金融账户。

按照美国《银行保密法》,

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美国居民、以及依美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信托等等实体),在境外金融账户中拥有经济利益或签字权,且账户合计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每年都要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FBAR报告。

没报,

非故意的,每年最高罚1万美元(经通胀调整),

但一旦被认定为"故意",每个账户、每一年最高可罚10万美元或违规时账户余额的50%,两者取高。

两者的处罚天壤之别。

很不幸,

伦德就是被认定是故意。

本月初,

9月4日,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对他作出判决:

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伦德在2003至2008年、2013年和2014年,

故意没有如实申报十几个境外金融账户,处以约291.6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外加利息和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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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做了什么?

伦德隐瞒的这些海外账户,

主要分布在香港东亚银行、香港汇丰银行、瑞士UBS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家银行。

他在香港东亚银行和瑞士UBS的账户,

主要是以公司名义开设的。

比如1999年前后他以York Luen公司名义在东亚银行开户,他是公司95%股份的"实益拥有人",但明面上却是他人作为股东代持股份。 再如2003年他又以一家毛里求斯公司的名义在瑞士UBS开户,这家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唯一的用处是每月他的一家想公司收取2.5万美元,以规避香港税负。。。

这两个银行的账户(东亚银行2003至2008年、UBS银行2004至2008年),他都没有申报FBAR。

而在2005至2008年的个人税表上,

在勾选"是否拥有境外账户"时,他却又在伪证处罚的警示下连续四年勾了"否"。

如果一直这样,

或许伦德就不会(那么早)被发现吧。

骚操作

但是他还在另外的个人账户留下了自相矛盾的记录,

留下了异常行为和“故意”证据。

在他汇丰的一个个人账户上,

他在2001年及此后几年他都如实申报了这一个账户,但是在2004、2006、2007、2008年这几年却又没报。

报过,就说明他知道要报。

这一点,后来也成了法院认定他"故意"的关键证据。

除此外,他还做的更匪夷所思的操作是,

2010年,他加入IRS的"离岸自愿披露计划",首次申报了瑞士UBS账户和部分东亚银行账户,

他想“自首”想坦白从宽,但是又不遵守自首的规矩。

离岸自愿披露计划是IRS为漏报者留的一扇补救之门:主动交代、补缴税款,就能按统一标准处罚,通常比被查出来轻得多。以2012年版计划为例,罚款为境外资产最高合计余额的27.5%,一次性替代FBAR等各项罚款。前提是,信息必须真实、及时、完整,并全程配合。

在自首期间,

他在2013年又以York Luen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未明确地点,推测是在香港)开了两个新账户,这两个账户他又未申报FBAR。

在2014年,他干脆完全没有按时提交FBAR。

最终在2016年,伦德被移出了自愿披露计划,

“打折处罚”为他关了门,随后他被转入全面审查。

3

对簿公堂

其后,税局认定伦德故意违规,

为其开出了约291.6万美元的罚单。

伦德拒缴,

ZF随即起诉追缴。

在法院,

伦德主要从两大方面力争,

第一,他不是故意的;第二,这笔罚款过度,违反美国宪法。

先看故意,

在第四巡回法院辖区(伦德上诉的法院),

FBAR民事罚款中的"故意",不要求明知故犯,客观上的鲁莽就够了。

而鲁莽的判断标准有三条:

你本应清楚知道;存在没有如实申报的重大风险;你很容易就能查清楚。

伦德公堂为自己非故意的四条辩解,

最终都被这个标准打了回来。

他认为,

其一,他没有隐瞒动机,比如他的汇丰个人账户曾申报过。

法院认为:隐瞒动机可以用来证明故意,但不是必要条件,鲁莽就够了。报过同一个账户,恰恰说明他知道要报。 而在他交过的FBAR表格上,在签名栏正下方,印着申报要求的说明。他明知。

其二,他辩解ADHD和一连串压力,让他顾不上申报。

伦德称自己大约2006、2007年确诊ADHD,从2007年起卷入持续约十年的商业诉讼,2017、2018年接受癌症治疗。这些叠加状况让他自顾不暇。 法院没有否认这些经历,但引用了伦德自己上诉状里的一句话:尽管如此,他2009至2012年的FBAR都按时、完整地提交了。时间挤一挤还是有的吧。

其三,他称自己请了专业报税人,他已"如实回答了报税人提出的所有问题"。

但法院核对记录后发现,报税所是从2009纳税年度才开始为他服务的,而且无论如何,不能只回复询问,像代持和离岸公司这套结构本来就是冲着美国税务设计的,他更应该主动把这些账户告诉报税人。

最后,他说建行里是卖房的钱,他打算再投资,以为可以递延。

法院回答: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人给过他这种建议,无稽之谈。

全部辩解被打回,

伦德就是故意的。

4

那罚款过度吗?

再看291.6万美元的罚款是否过度。

按法定上限,

每个账户、每一年都可以罚"10万美元或违规时余额的50%"。

照这个标准,伦德最多可被罚984.3万美元。

但IRS没有顶格罚,

它先找出了未申报账户合计余额最高的一年,也就是2014年约583万美元,取其50%(约291.6万美元)作为罚款总额,再按比例摊到各个年度各个账户。

摊下来,相当于每个账户每年余额的约14%,约为法定上限的三成。

IRS认为已经相当仁慈。

那这个处罚违宪吗?过度吗?

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处以过度罚款。

第四巡回法院认为这笔罚款不算"严重不成比例",

因为伦德违反的次数多,时间长(8个年度、40多次故意不报十几个账户,罚款高,是违规次数累积的结果),

而且,伦德的隐瞒未报行为也与少报税款挂钩(他的具体应补的税款仍在美国税务法院审理中),

并且远低于法定的上限。

所以处罚并不过度,不违宪。

5

结语

当IRS来敲门,

谁又是无雇的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