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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案入库又出库,在卫监圈掀起热烈讨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各地执法口径、司法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实务争论不休,法律适用风险,让不少基层监督员倍感担忧。

同样是场所设置者(非行医人),到底适用诊所未备案执业处罚,还是适用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执业处罚

法条摆在那里,但理解各有不同。处罚怕诉讼,撤销怕追责。不少一线执法人员直言:案子敢接,定性不敢拍板,办案如走钢丝。

一、乳山案掀起的大讨论:一条法条,两种理解

乳山案的风波,早已超越个案本身。案件入库又出库,在卫监圈内引发激烈争论,核心矛盾高度聚焦:

场所设置者提供场地,本人不实施诊疗,出现无证行医行为,对设置者如何定性处罚?

2022 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立 “许可 + 备案” 双轨制度:普通医疗机构拿执业许可证;诊所满足条件完成备案即可执业;未取得许可证 OR 未经备案,均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罚则上做了切割: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转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最低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

2.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 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处3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无没收药品器械罚则;拒不改正才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同样是场所,一个行为,两种罚则,罚款幅度差距巨大。

现实痛点就此产生: 哪些情形属于“未经备案擅自执业”,哪些必须按 “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这不只是简单的书面选择题,而是基层每办一起医美、养生、理疗场所非法行医案件,都要直面的现实考题。适用错法条,就面临处罚被撤销、诉讼败诉的风险。

二、现实困境: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基层执法无所适从

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直接放大了一线执法的心理压力。

情形一:部分法院支持卫健部门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处罚

美容店提供场地、对接人员、收取费用,虽经营者不亲自上手操作,但法院认定属于组织开展医疗美容,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认可5 万元起罚的处罚结果,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情形二:部分法院认为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如乳山案,二审法院认为场所设置者和行医者是同一人,场所属于诊所未经备案,个人属于非医师行医,择一重罚适用《医师法》处罚。

还有不少涉诊所类案件,庭审焦点直击:该场所到底应当许可,还是仅需备案?

一边是法律条文,一边是司法审查。基层监督员经常陷入两难:

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重罚:担心法院不认可,担心处罚被撤销;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未经备案轻罚:又怕被上级认定打击非法行医不力,履职不到位。

“办也怕,不办也怕”,成为很多基层卫监人的真实心声。

三、地方先行探索:两份地方文件,两种处理思路

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适用指引,部分省份已经率先出台文件,试图破解困局,两种思路对比十分鲜明。

河南:场所设置者(非行医人)优先考虑未备案路径

河南省出台《无证行医查处法律适用情形》,明确区分场所设置者与实际行医人两大主体。

如果属于诊所应备案范畴,对设置者优先适用诊所未备案罚则,而不直接跳转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99 条高额罚则。实际行医人员单独按照《医师法》,区分医师 / 非医师另行处罚。

湖北:医疗美容、穿孔穿刺项目,场所设置者倾向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湖北省出具《关于打唇钉、打脐钉、打舌钉等服务是否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的复函》,生活美容等场所设置者,场所内开展该类医疗美容活动,倾向认定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处罚。

河南、湖北的文件,出发点都是解决本地执法难题,但处理口径并不完全一致。

这就带来新问题:同样是“场所提供者本人不行医”,在A 省按未备案最高罚3 万;换到B 省,直接适用最低5万起罚。同案不同处理,客观上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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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层执法,正在承担巨大的法律适用风险

很多人以为,打击非法行医,难点在于找线索、取证据。而一线监督员更深层的焦虑,是法律适用风险

风险集中在四点:

1.法条竞合风险:一个行为同时触碰多条法律,选择哪一条,没有统一标尺,全靠办案人员理解。

2.过罚相当风险:小门店微薄违法所得,最低 5 万起罚,司法机关审查介入,一旦不被认可,处罚被撤销。

3.履职追责风险:罚重了被法院撤销;罚轻了,又可能被认定打击非法行医履职不到位。

法条本身没有变,但许可与备案边界模糊,司法裁判尺度分化,压力全部传导到基层办案人员身上。

基层卫监不怕办案,怕的是:同样的事实,今天这么判,明天那么判,不知道自己的案件,能不能经得起复议、诉讼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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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路在哪里?三条现实路径,孰优孰劣

非法行医许可 / 备案法律适用混乱,已经成为全国卫监系统共性难题。结合行业现状,有三条解决路径。

路径一: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优,但周期长)

从立法层面,直接明确:许可类机构与备案类诊所清晰划分边界;场所设置者、实际行医者的责任划分标准;法条竞合时的选择适用规则。

短板:修法流程复杂,多方博弈,时间跨度很长,解不了基层的燃眉之急。

路径二:国家层面出台统一法律适用指引(最理想的现实方案)

由国家卫健委牵头,联合司法行政、最高法相关部门,出台全国统一的非法行医法律适用指引。把当前争议焦点全部写清楚:

场所设置者与行医人相分离的情形如何分别定性处罚;

什么情形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什么情形适用未备案罚则;

一份全国统一指引,可以终结各省各自摸索,从根源减少同案不同罚,大幅降低全国基层卫监执法风险。

路径三:各省紧急出台本省非法行医法律适用指引(应急现实方案)

在国家指引尚未落地的空档期,各省借鉴河南、湖北的探索经验,尽快出台本省执法指引、裁量基准、典型案例。

把许可与备案边界、场所提供者责任予以明确,至少保证一省之内执法尺度统一,让基层办案有抓手,有依据。

短板:各省指引口径依然可能不一样,只能解决省内统一,无法实现全国法治统一。

打击非法行医,不能让基层在模糊地带裸奔

乳山案的入库与出库,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不是某一个个案孰对孰错,而是:规则不明确,执法就很难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我们不怕上山下乡摸排线索,不怕加班熬夜固定证据,不怕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我们最怕的,是法条边界模糊,同样的案情,换个法院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守护群众就医安全,是卫生监督的法定职责。但是严厉打击不等于执法人员要在法律模糊地带独自承担全部风险。

许可还是备案,适用哪一条罚则,不能靠监督员个人的法理理解,不能靠地方“自由摸索”,更不能把争议风险全部压给一线办案人员。

期待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出台全国统一的非法行医法律适用指引;在此之前,也希望各省加快出台本地执法指引,厘清许可与备案边界,明确非法行医法律适用。

盼有清晰的标尺,让我们办案有底气,监管有依据,不用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独自承压。

给基层一把清晰的标尺,卫监执法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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