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票风笔记)

2026年9月17日,为进一步提高票据到期业务处理效率,提升对票据当事人的服务水平,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为票据承兑人提供主动付款业务服务的通知》,本文将对该服务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承兑人主动付款业务

过去,由于持票人怠于发起期后提示付款、原承兑账户支付受限等原因导致票据到期后无法及时完成兑付,进而出现票据逾期等一系列后续问题,不仅可能影响承兑人票据功能的使用,还可能对承兑人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基于这个原因,票交所推出"承兑人主动付款业务"服务。

承兑人主动付款是指电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主动向持票人(或未解除质押票据的质权人)付款并结清票据的行为。这是票交所为票据当事人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与现有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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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规则

(1)承兑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当天(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及之后办理主动付款业务。其中,在票据到期日当天,承兑人需待票交所根据持票人授权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后,方可申请主动付款。

(2)主动付款业务适用于银票、财票和商票(含供应链票据)。银票和财票承兑人可为本机构承兑的票据办理主动付款业务。商票承兑人可通过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以下简称付款账户开户行),为该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包括该承兑人通过付款账户或非付款账户承兑的票据)办理主动付款业务。付款账户的开户企业必须为票据承兑人。

(3)承兑人申请办理主动付款业务的,若相关票据存在提示付款申请待应答、扣款确认申请待应答在途业务,票交所先根据承兑人主动付款指令代为拒付以上在途业务,然后办理主动付款业务;若相关票据存在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其他在途业务,不可办理主动付款业务。

(4)不支持已冻结票据、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未赎回票据、已逾票据业务办理时限票据的承兑人申请办理主动付款。

(5)承兑人申请办理主动付款业务前,应自行核实相关票据是否存在追索、质押、权属纠纷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形的,承兑人应当审慎评估是否办理主动付款业务,自行承担申请办理主动付款业务的结果,且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有必要,承兑人应将拟办理主动付款业务有关事项告知有关票据当事人,防范重复清偿、错误付款等风险。

(6)主动付款业务的收款人为持票人(或未解除质押票据的质权人)。其中,未质押票据的收款人为持票人,未解除质押票据的收款人为质权人。

(7)承兑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付款账户开户行向票交所查询其承兑的已到期票据持票人(或未解除质押票据的质权人)信息。付款账户开户行仅向委托办理主动付款业务的承兑人提供已到期票据持票人信息查询服务,不得向其他主体提供该服务,严禁滥用查询权限,违规查询与主动付款业务无关的信息。

(8)主动付款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票据当事人请求自提示付款日起至主动付款日止的利息的,通过线下方式自行协商处理。

(9)主动付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线上清算”,仅支持在线上清算结算业务时序内办理主动付款。

(10)付款账户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进行清算排队,直接判定为清算失败。

(11)主动付款业务发起前,若票据办理过追索清偿但尚未结清的,票据信息中主动付款业务记录为“追索”,否则记录为“提示付款”。

三、参与主体与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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