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他人醉酒无意识实施侵犯,在刑法中明确属于违背他人意愿的犯罪行为。

有人喝断片被架进包房,第二天醒来啥也不知道——这不是电视剧,是真发生过的事。在KTV、夜店这种地方,酒精就是犯罪的帮凶。

趁人喝到不省人事、无力反抗时下手——不管是发生性关系还是动手动脚——刑法上一律算违背他人意愿。醉酒、昏迷、睡死过去,在刑法眼里都等于“不能反抗”,等于被害人不同意。千万别以为“她没反抗就是同意”。

强奸和强制猥亵是娱乐场所发生率最高、量刑也最重的两种性侵犯罪。

在娱乐场所,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是最重的两种罪名,也是发生率最高的两种罪名。很多人觉得自己只是去唱唱歌、喝喝酒,能有什么事?可一旦喝断片,被人架进包房,发生什么你自己都控制不了。

我国刑法明确将利用女性醉酒使其失去意识的情况归为强奸的“其他手段”。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这里的“其他手段”,就包括利用醉酒、让对方失去意识等方法。

换句话说,当你趁着对方喝得不省人事,没有能力反抗、没有能力呼救时实施行为,不管你用什么方式,都属于强奸。

刑法不认可“没反抗就是同意”的说法,趁人醉酒无力反抗实施的行为依然属于强奸。

很多人会说,她当时没反抗啊。可刑法不认“没反抗”等于“同意”。因为她喝醉了,昏迷了,睡死过去了——她根本没有能力反抗。在法律上,这跟暴力胁迫是一个性质。趁人醉、趁人睡、趁人不能反抗——一样算强奸。

强制猥亵罪同样是娱乐场所的高发性侵罪名,借酒劲对他人动手动脚就可能构成此罪。

除了强奸,强制猥亵罪也是娱乐场所高发的罪名。强制猥亵罪,就是指以身体接触等方式,侵犯他人身体隐私的行为。在KTV、夜店这种地方,有人借着酒劲对周围女性动手动脚,甚至得寸进尺——从摸胸、摸腿到更严重的行为——这些都属于强制猥亵。

“对方喝多了不会介意”不是法律认可的脱罪借口,趁人醉酒实施猥亵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很多人觉得,对方喝多了,“应该不会介意吧”。可法律不接受这种借口。趁人醉酒、无力反抗时实施猥亵,一样要坐牢。

酒精会降低人们的判断力和克制力,容易让不法分子产生错误的犯罪认知,这是娱乐场所成为两种罪名高发地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说娱乐场所是这两种罪的高发地?因为酒精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克制力。有人觉得“大家都是熟人,应该不会有事”,有人觉得“她喝多了,肯定是同意的”——这些想法全是错的。

当你在KTV里喝到断片,被人架进包房,接下来发生什么,你控制不了。而那些趁人之危的人,从来不会觉得“自己有错”。

在娱乐场所的性侵案件中,明知犯罪发生却提供帮助的在场人员,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

在KTV、夜店等场所,一旦发生强奸或强制猥亵案,在场的人都可能被牵连。如果有人明知包房里正在发生犯罪行为,不制止、不报警,甚至帮忙关门、望风——这些行为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构成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

旁观者的不作为或帮助行为同样会触犯刑法,旁观者也可能留下终身刑事案底。

别以为“我只是个旁观者”就没事。在刑法上,你明知道犯罪正在发生,还帮忙提供条件——从犯一样要判刑。那些“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人,最后往往没占到便宜,还给自己留下一辈子的刑事案底。

强奸和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对象是“他人”,不限性别,任何性别的人都可能成为被害人,也都可能成为犯罪行为人。

还有人问,男性对女性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那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对男性算不算?算。法律规定的是“他人”,不是“异性”。只要符合构成要件,谁都可能成为被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性侵案件虽多为男性对女性,但不改变其他性别组合也能构成犯罪的法律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更多是男性对女性,但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对男性——同样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别以为你是女性就安全,别以为你是“受害者”就不会被认定为共犯。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作为犯罪的借口。

记住一句话:喝醉从来不是犯罪的许可证。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那些利用他人醉酒实施犯罪的人,别给自己找借口——酒不是理由,喝醉了也不是豁免权。

前往KTV、夜店这类场所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好自我保护。

如果你身边有人要去KTV、夜店,你就把这篇文章转发给她。告诉她:喝多了没关系,但一定要保护好自己。没人会替你挡酒,也没人会替你报警——出事了,最后吃亏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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