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少判——
银行副行长因职务犯罪被逮捕
家属希望找关系让其“少受点罪”
朱先生是江苏人,他的哥哥朱某系河南省原焦作中旅银行的副行长。他说,2023年7月底,哥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被留置。同年10月27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
根据武陟县法院《刑事判决书》的“法院审理查明”显示,违法发放贷款罪系因朱某任职焦作中旅银行副行长期间,明知某公司已足额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况下,超越授信额度,同意通过保理方式,为该公司放款。2019年8月30日,银行将1.36亿元拨付。2022年3月23日,该保理业务成为不良资产,被以9157万余元对价转让。
受贿罪系朱某为帮助亲人通过低价获取房源转让获利,让其亲人在不具备郑州某项目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交付50万预约金。后该房产经某公司出售后,其亲人获利近66万元。2022年8月,朱某因害怕被调查,安排亲人分两次退还该款项。
“哥哥违法了,应该被惩罚,但我们想个找好律师,能让他少判几年,少受些罪。”朱先生说,在和家人及嫂子商量后,他们聘请了郑州某律所的两名律师,计划为哥哥辩护。
委托代理——
“亲戚称朋友有关系,对方推荐了该律师”
“他要花钱打点关系,先后收了我56万”
朱先生说,哥哥被抓不久,嫂子就接到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的电话,“我嫂子跟我描述,孙某来电后,直接说‘我能拿到你的联系方式,你就可以猜到我的背景’。”嫂子没有委托他,“她说问了孙某一个简单的专业问题,但孙某答错了,故认为其不专业。”
后来,朱先生还是委托孙某,做朱某的一审辩护律师。他解释,11月,家里亲戚对他说,其在河南有一个朋友,与河南省高院一退休干部私交甚好,称该干部有不少下属在基层工作,可以打点关系,“我见到了亲戚的朋友,对方推荐了孙某和另一名律师。”
11月20日,朱先生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6万元。12月2日,孙某找到他,称要花钱“打点关系”了,让他准备费用。录音显示,孙某称,“我现在需要你赶快准备40万元。(这笔钱)一定是通过律师费过来的。”
同日,朱先生与律所签订《委托协议》,称前期已缴纳基础律师费6万元,再缴纳阶段委托费20万元。当日完成20万元转账。
认为被骗——
“罪名并没有被吸收,我哥一审被判7年”
判决一年后,他开始向司法局投诉
2024年4月17日,武陟县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显示,朱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4月18日,朱先生希望孙某退还10万元。聊天记录显示,朱先生称,“这是我第二次正式向你提出10万元退款,希望你主动退款。”5月6日,孙某所在律所退回10万元。
退款与追责——
焦作律协曾不予立案,后孙某再退24万元
焦作律协未回应是否违法,称投诉已办结
朱先生认为,孙某涉嫌诈骗,或行贿,其作为一名律师,行为有违职业道德。
2025年12月11日,焦作市律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朱先生投诉律师孙某收费畸高纠纷一案,已审查完毕。认为孙某作为朱某案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两个阶段的辩护人,两个阶段收费26万元,未超出该律所收费标准,不存在收费畸高问题,决定不予立案。
12月24日,朱先生再次向焦作市司法局投诉,要求严查孙某以律师费名义、行贿为由对他进行钱款诈骗50万的经过,涉及其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6年1月28日,孙某同意退费24万元。根据朱先生出具的《声明》显示:双方就朱某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一事再无任何纠纷,我自愿向焦作市律协撤回对孙某的投诉。
记者联系到焦作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会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协调后进行回复。
律师说法
9月16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他表示,若朱先生反映属实,且有录音证据,律师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还涉嫌刑事违法,焦作市司法局、焦作市律协应对可能涉嫌的违法线索深入核查。
焦点一:“打点关系”是否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胡磊表示,从律师执业规范的角度来看,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律师的法定职责是通过合法的辩护、代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打点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司法裁判。
孙某作为执业律师,主动向家属声称可以花钱打点关系、影响案件量刑,本身就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此外,孙某涉嫌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本案中,家属与律所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的律师费是26万元,但家属实际转账了56万元,30万元超出协议约定,律师可能涉嫌私自收费。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焦点二:该律师是否涉嫌违法?
胡磊认为,律师孙某以“打点关系帮减刑”为名收取家属财物的行为,明显违法,且可能同时触及刑事犯罪、律师执业违法和行政处罚多个层面,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看,孙某的行为首先存在诈骗的重大嫌疑。本案中,孙某在录音中明确声称需要花钱“做工作”,先后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取家属50万元,但从最终结果来看,其声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受贿罪”“把刑期降下来”等承诺全部没有兑现,且其说法前后矛盾,连具体的行贿对象都无法自圆其说。如果经查证孙某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实际去“打点关系”,只是利用家属急于让被告人轻判的心理,虚构有关系、可以影响司法裁判的事实,骗取家属巨额财物,那么其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案金额56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一旦认定为诈骗,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如果孙某确实将部分款项用于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还可能触犯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本案中,孙某在录音中明确提到,要通过关系人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做工作”,如果这些说法属实,且确实有款项流向了司法工作人员,那么孙某的行为就不仅仅是诈骗,还可能构成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家属虽然支付了所谓的“打点费”,但如果家属是被孙某欺骗,以为孙某真的有关系可以运作,主观上并没有直接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故意,那么家属可能不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但孙某作为中间环节的操作者,其责任无法免除。
焦点三:当事人声明撤回投诉,是否意味着司法局、律协可以不再深究核查?
当事人收到退款并撤回投诉,解决的只是家属与律师之间的民事服务费纠纷,不能成为司法局、律协对律师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线索停止调查的理由。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属于公权力机关依职权查处的范畴,不因当事人的意愿而“私了”。
退款行为本身并不能否定其之前行为的违法性,更不能消除可能存在的犯罪嫌疑。焦作市司法局和律协如果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就应当对家属反映的“律师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取费用”这一核心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孙某是否确实存在诈骗、行贿、私自收费等违法行为。
如果经查证,孙某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果经查证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还律师一个清白,而不是用“当事人已撤诉”这种含糊其辞的方式回避问题。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编辑丨陈香云 通讯员 林雪羱
一审丨陈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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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刷到我们的推文全凭缘分
拜托大家把三湘都市报“设为星标”
让我们的缘分更深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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