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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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甚至执法机关会误以为,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因病死亡,死亡根源是自身疾病,监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怠于履行救治义务的,是否应予国家赔偿?

最高院入库案例《叶某某等人申请某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对突发疾病的罪犯怠于履行及时救治义务,且该行为与罪犯病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和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

罪犯解某某于2011年4月30日7时发病送至监狱医院治疗,同日9时40分左右,监狱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其应需及时转院予以救治,而赔偿义务机关直至2011年5月2日20时许才将解某某转院抢救,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某监狱在解某某生病救治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未尽到及时转院救治的义务,与解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鉴于解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患病,某监狱未及时转院救治在导致解某某死亡中起次要作用,应按照40%的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基本案情:罪犯解某某入监服刑多年,某日凌晨身体不适,监狱安排服刑人员送至监内医院就诊。医院很快下达病危通知,但监狱未能及时将其外送社会医院抢救,拖延多日后才转院。解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确认,死者系全身多脏器急性化脓性感染,引发败血症、多器官衰竭死亡。死者家属叶某某等人,向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监狱初期拒绝赔偿,家属遂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服刑人员自身原发疾病是死亡直接诱因,监狱延迟救治,是否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要不要承担国家赔偿?

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监狱作为监管机关,对在押服刑人员生命健康负有法定监管、救治义务。服刑人员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无法自主就医、自行选择医疗机构,就医、转院完全依赖监狱安排。当发现服刑人员重病、出现病危迹象时,监狱应当快速评估病情,必要时及时送外部医疗机构抢救。

本案厘清了一个关键法律边界:不是只要服刑人员病死,监狱就要全额赔偿;也不是只要是自身疾病,监狱就一概免责。判断标准,要看监狱是否尽到及时检查、诊断、救治、紧急转院的义务。

认定监狱怠于履行救治义务,通常审查这几点:发现身体不适后的处置是否及时;监内医疗机构诊疗是否规范;出现危重情形,是否及时联系外部医院、办理外出就医;有无无故拖延、延误抢救的情形。如果监狱发现病情后,拖延处置、错失最佳救治窗口,就要承担对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监狱监管职责,不仅是看管约束,更包含对服刑人员生命健康的保障义务。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患病受伤,家属发现监狱救治不及时、拒绝外出就医的,可以依法向监狱申请国家赔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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