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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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在宾馆内发生的性侵案件。
那么,宾馆经营者未尽责致受害人在宾馆遭性侵的,应承担责任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果某诉张某某等人、某商贸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明确:
宾馆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通过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身份核验、登记、报告制度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在经营场所遭受性侵的,宾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在涉案未成年人入住宾馆时,某商贸公司、赵某某在未对其进行必要的登记、询问和核实的情况下即让其入住宾馆,导致果某被奸淫,某商贸公司、赵某某的行为和果某在宾馆被奸淫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某商贸公司、赵某某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性侵系第三人直接实施,宾馆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应当承担何种类型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损害后果虽然是张某某的性侵行为直接造成,首要赔偿责任主体是侵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但宾馆属于特殊住宿经营场所,对入住人员身份核验、留宿风险排查、场所安全巡查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涉案宾馆在入住登记、人员核验环节疏于管理,未落实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未能及时识别风险、阻止未成年人违规留宿,客观上为本案性侵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存在明显过错,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由直接侵权人张某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作为宾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先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当直接侵权一方无力足额赔付时,宾馆在其过错对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宾馆赔付之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在宾馆、民宿等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受害人维权时不要只起诉直接侵权人。经营者存在管理疏漏的,可以一并起诉经营者,主张其承担补充责任,增加损失获赔的保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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