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学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城乡未就业居民(含新生儿)。
(二)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托育机构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儿童(包括外省市、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未就业居民(成年),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113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450元,享受相应缴费档次报销待遇。
(二)各级各类在校学生、未成年居民、新生儿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四)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指未享受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统称“其他重度残疾人”)、享受当年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等资助参保对象,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定额资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缴纳,具体为每人每年45元。其他重度残疾人中的居民(成年),可自行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三、集中参保缴费期
2027年度本市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办理2027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参保登记及注意事项
(一)各级各类学校、托育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第三方代办系统(天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自主在线上完成参保登记业务。因特殊情况无法线上办理的,可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代居民申报参保缴费的行政村(组)以及其他未就业居民(含新生儿),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上述单位及个人也可通过网上申报第三方代办系统、个人网厅系统、津医保APP医保办事大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天津地方专区,自主在线上完成参保登记业务。
(三)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孤儿)、部分优抚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残联、老干部局等部门负责向市医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及待遇标识维护手续。
(四)辖区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及社区(村组)原则上不受理在校学生以家庭虚拟户身份或村组形式参保登记,应引导其回归学校参保。
(五)本市户籍人员出生的新生儿参保,推行出生、落户、参保、办理社保卡“出生一件事”集成办理。外地户籍来津人员出生的新生儿,通过“津医保”APP,核验新生儿本市《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本市居住证信息等,线上自主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本市学籍的外籍学生,凭有效护照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外省市认定的资助参保学生儿童在本市就读的,可自愿选择认定地或本市参保。
(七)享受当年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由学籍所在院校统一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在市教育部门指导下,各高等院校应根据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严把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身份确认工作。
(八)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可自主选择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鼓励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五、申报缴费
(一)申报缴费渠道
1.各级各类学校、托育机构、福利机构、代居民申报缴费的行政村(组),使用社保费代收客户端进行虚拟户申报缴费(社保费代收客户端通过天津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下载)。
2.其他未就业居民,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打印《缴费通知单》,到银行临柜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手机APP、微信、支付宝、扫码等方式缴费。
3.对存在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的,可选择“津医保”APP中“城乡居民个人账户代扣缴费”功能实现自主代扣缴费。
(二)缴费方式
1.银行临柜缴费:缴费人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缴费通知单》,到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费。协议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天津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齐鲁银行。
2.电子税务局网站及手机APP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后,通过“地方特色-个人业务-城乡居民医疗缴费(次年)”功能,为本人或他人自主缴费;也可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点击首页“点击进入社保费”,通过“城乡医疗次年缴费”功能,为本人或他人自主缴费。
3.微信、支付宝缴费:缴费人通过微信“社保云缴费”小程序中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功能、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功能,为本人或他人自主缴费。
4.扫码缴费:通过扫描“社保云缴费”二维码,选择“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功能,为本人或他人自主缴费;二维码如下图所示。
5.办税服务厅缴费:缴费人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现金或使用智能POS机缴费。
6.银联缴费:缴费人通过银联“云闪付”手机APP的居民医保缴费模块,选择“政务民生-天津市-社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功能,选择缴费年份为2027年,为本人或他人自主缴费。
7.个人账户代扣: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父母、配偶、子女扩大到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保人绑定本市参保的近亲属后,可选择“津医保”APP中“城乡居民个账代扣”功能,利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实现为近亲属代缴城乡居民医保。
六、信息变更
(一)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变更(包含手机号码等)。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到医保经办机构、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实行全城通办。线上也可自主通过个人网厅系统、津医保APP医保办事大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天津地方专区办理。
(二)参保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包含证件号码、姓名、民族等)。参保人员修改姓名、民族信息的,可自主通过个人网厅系统、津医保APP医保办事大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天津地方专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的,应在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退费处理
符合以下退费范围的参保人,自主向税务部门发起退费申请,并按有关流程办理退费。
(一)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期间因死亡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办理下年度退费的。
(二)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或因当年持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而未享受居民医保的,可依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原则上不再退费。
八、参保关系衔接
(一)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当年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时,信息系统同步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实现即参即停。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加下一年度外省(市)居民医保时,无需暂停本年度参保关系,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年度内跨省(市)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九、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
(一)在2027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连续参保人员,享受202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在待遇等待期满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本市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9月至12月内出生,并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经本市新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资助参保对象自被确认身份次月起,按规定分别享受对应医疗救助待遇;被取消相关身份后,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取消享受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其他重度残疾人中的居民(成年),可自行选择高档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四)已连续2年及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内,由职工医保重新参加本市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连续参保已满2年但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或连续参保不足2年,视作断保人员,重新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按照居民医保有关断保约束机制执行。
十、待遇保障
(一)基本医保保障
(二)居民大病保障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用药保障机制药品(指纳入本市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药品)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分段设置报销比例为:
高于起付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
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低于4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
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配偶为男职工的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职工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1.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非第三方责任导致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或住院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符合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支付。
十一、异地就医管理
(一)人员范围
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在天津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长期在本市以外省(区、市)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前,参保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津医保”、“津心办”等APP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也可通过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前往北京市、河北省住院和普通门诊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报销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跨省异地就医垫付报销医疗费用,执行本市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印发后,如遇政策调整,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转发来源:滨海新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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