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是一个让人肺气炸了的新闻:
近日,重庆一父亲外出遛狗,独留2岁孩子在家12分钟,孩子从18楼坠亡。9月17日,母亲刘女士告诉@潇湘晨报 ·晨视频记者,孩子父亲全程冷漠未道歉,直到殡仪馆因买墓地费用才出现悲伤。
2岁孩子坠亡,实在是太悲惨了,没办法以语言形容悲惨了。说实话,“孩子父亲全程冷漠”的说法之类,我们网友是看不出来的,“家务事”咱说不了。但就遛狗导致娃坠亡的事来说,这可不是“家务事”了。
虽说目前就该事件,重庆警方认定为意外、不予刑事立案。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该父亲涉嫌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再细看新闻:
|近日,重庆一名2岁2个月大的幼童从18楼坠下身亡。母亲刘女士发帖称,事发当天丈夫崔先生外出遛狗,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
崔先生称,9月13日,他将孩子安置在沙发上看动画片后出门遛狗,离开仅12分钟,回家后发现孩子不见,随后听到楼下呼喊“有孩子坠楼了”。他冲到阳台,看到孩子倒在地上。据其介绍,阳台栏杆高度超过一米,此前曾装过简易防盗窗,后来拆除,事发时窗户没关。法医推测,孩子可能踩在阳台洗澡桶边缘翻出窗外,坠下时砸中树杈,导致严重内出血身亡。|
但凡是个别的原因多少还好说点,中听点,“遛狗”确实没嘴提了。狗和娃,孰轻孰重?肺不炸?我在微博智搜上看到“庄志明律师”的说法:
“崔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将2岁幼童独自留在家中存在坠楼等危险,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导致死亡,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认为庄律师的这个观点很好。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2岁孩子独自在家里,说无法预见危险?信个鬼啊。
娃坠亡的时候,该“父亲”在遛狗。如果不是遛狗,而是出去扔垃圾,短短时间孩子坠亡,辩解没有预见性,我理解,网友也会理解。你出去遛狗任孩子一个人在家,对其危险性没有预见性?打死我也不相信。我在网上查了下,遛狗的通常时间是半小时左右,你12分子遛狗就回来,一定程度上说明还是预见其危险性的。
在遛狗和带娃两个选择项时,选择了遛狗,放弃了带娃(或者说疏忽了带娃),导致娃亡,说父亲没有严重责任,那是说不过去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重庆的这个“父亲”崔先生明显违反该规定,无所顾忌外出遛狗,让2岁的孩子处于无人看护的规定,导致死亡后果,此过失责任无法排除。
为此我们要看近期一个新闻:
河南固始县一女子晚上外出用餐喝酒,将3岁儿子哄睡后,反锁在屋内,很快悲剧发生,儿子从五楼窗户坠楼身亡,该女子被指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说明,孩子是父母的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麻痹大意,财产没了,父母无需担责;孩子没了,父母需要担责的——刑事责任。
现在离婚有个离婚冷静期,我看啊,比离婚冷静期更重要的是结婚冷静期,没有结婚冷静期。至少在拿结婚证时要安排一个书面考试,考试难度相当于考驾驶证的科目一理论考试,90分及格领证;不及格暂缓领证,予以补考。考试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让准备结婚的人学思践悟,特别是领悟未来抚养孩子的责任。
有这种责任心就结婚,没这种责任心就不要结婚了,省得危害家庭,祸害社会。父母作为最高责任的监护人,为了遛狗连2岁娃都无所谓,辩解自己的无辜,有什么意思呢?
这是一个保姆因看护失职导致女童死亡的案件,最终判一缓二。保姆都能担刑事责任,父母就不能担刑事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其照顾保护孩子的责任义务是最高的,作为父母都不能因自己的错误去承担刑事责任,又奢谈保姆去承担刑事责任?难不成孩子是父母的财产,没了就没了?
类案同判,不管是从河南的这个母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还是从杭州保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重庆的这个“父亲”都应该承担更严重的责任。“父亲”不是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母亲”能担刑责,保姆能担刑责,“父亲”也能担刑责。
对这类行为依法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能有效打破“家长管孩子再错也不犯法”的错误认知,倒逼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避免监护身份成为违法者的免责“保护伞”,从源头减少和避免类似的幼童伤亡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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