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遛狗大意致幼童坠亡后续:警方排除刑案,他举报妻子侵犯肖像
火星X计划
文编|凌洋
一个两岁孩子从18楼坠亡,父亲的第一个公开反应是举报妻子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这个细节比悲剧本身更让人心里发凉。
事情发生在重庆,9月13日,那天上午一家三口还去了海洋公园,下午孩子母亲刘女士外出开会,照看孩子的任务交给了丈夫崔先生。
崔先生给孩子打开电视,让他坐在沙发上看动画片,怀里抱着最喜欢的被子,然后牵着家里的柯基犬出了门。
从出门到返回,一共12分钟。
崔先生后来对媒体回忆,回家后发现孩子不在沙发上,次卧、主卧、厕所、厨房都找遍了没找到人,接着听到阳台外面有人喊有孩子坠楼了。
他冲到阳台往下看,孩子已经倒在地上,法医现场勘查推测,孩子可能是踩在阳台放置的洗澡桶边缘,一只手抱着被子翻出了窗外。
事发楼栋总高33层,阳台栏杆高度大约1.2米,崔先生称,家里之前装过简易防盗窗,后来拆除了,事发时窗户没有关。
这个细节值得注意,一个有拆除防护设施记录的阳台,一个有幼童活动的家庭,窗户却是敞开的。
辖区黄泥塝派出所经过调查后认定,该事件属于意外,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警方已告知孩子母亲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维权。
父亲不存在故意杀人、虐待等主观加害行为,没有人为制造坠亡的证据。
但刑事上不立案,不等于这件事没有过错方,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
真正让舆论炸开的,是事发之后夫妻之间的一系列冲突,刘女士在孩子还躺在地上的时候打了丈夫三巴掌,到殡仪馆时又打了他。
她说自己这么做是因为感觉丈夫心里没有痛,崔先生的回应是,这是最后一下,你再动我一下,我就调监控,我要报警。
一个刚失去孩子的母亲在殡仪馆掌掴丈夫,丈夫的第一反应是威胁报警,这个场景本身就说明了这段关系里出了什么问题。
接着崔先生又做了一件事,举报刘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他这么做在法律程序上确实有依据。
但一个刚刚失去两岁孩子的父亲,在处理后事的同时分出精力去研究肖像权条款、找平台申诉,这个行为本身就传递了很多信息。
崔先生后来接受采访时否认了外界关于夫妻关系恶劣的猜测,说自己和妻子没有网友以为的那种水深火热,妻子就是想不通,觉得孩子委屈了,想让他承担一些责任。
他还强调自己没有外遇,外面也没有其他小孩,理解妻子的情绪积压,愿意承担责任,很愧疚。
不过,刘女士的描述呈现出另一面,她说丈夫平时带娃的方式就是给孩子开电视,然后他玩他的手机,孩子看孩子的电视,极少参与育儿,事发前数日,两人还因为家务分担和育儿理念吵过架。
这里面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刘女士提到,事发房间的室内监控设备没有插电,无法还原坠楼的具体过程,一个家里有2岁幼童的环境,监控设备在关键时刻恰好没有工作。
这个“恰好”是技术上的疏忽,还是别的什么原因,目前没有公开信息能够给出答案,但它确实让事件的还原变得更加困难。
从法律责任层面来看,这件事的走向已经比较清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2岁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外出遛狗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属于监护疏忽,存在过错,原则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索赔权利人,有权向孩子父亲提起民事追责,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换句话说,刑事上不定罪,不等于民事上没有责任,警方把这件事交给民事程序处理,本身就是在说,这个父亲需要为自己12分钟的监护真空承担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师将重庆这起案件与2025年河南固始县的一起类似案件做了对比,固始县一名母亲将3岁儿子反锁在五楼房间后外出喝酒,孩子凌晨从窗户坠落身亡,法院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两起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固始县的母亲外出数小时且深夜未归,而崔先生外出12分钟,失职程度上有轻重之分,但一个两岁孩子不能独自留在家中的基本认知,不应该因为时间长短而改变。
一个两岁多的孩子,身高不到一米,踩在一个洗澡桶上,抱着一床被子,翻过了一米多高的阳台栏杆,这个画面不需要任何修辞来形容。
悲剧发生后,有人急着追责,有人急着维权,有人急着保护自己的脸不被传播,最应该被保护的那个人,已经不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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