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家属因亲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并主张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赔偿。何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证据、精准论证法律适用,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更高的浙江省赔偿标准计算损失,为当事人家属争取到 113 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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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增加” 为由拒赔,且赔偿标准的地域差异会导致赔偿金额相差巨大。看似相同的事故案件,对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适用的把握差异,就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相差数十万元。

案情介绍

2025 年 8 月某日深夜,被保险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徽省徐州市某路段时,与前方违反禁令标志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超速行驶、疏于观察路面,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 18 万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10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作为王某某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向被告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免责为由拒绝全额赔付。原告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找到何帆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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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张肇事车辆从事超限大件运输,未告知保险公司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商业三者险依法免赔。

2.主张死者王某某户籍在安徽省,应按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3.主张挂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超赔险应与商业三者险按比例分摊赔偿金额。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1.交警部门已明确认定事故原因是驾驶员违规停车及车辆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与车辆装载货物类型无关,本案不存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2.保险公司主张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免责” 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其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3.原告提交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某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亦在浙江,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浙江省更高的赔偿标准计算。

4.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足额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依法优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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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投保材料、死者居住及收入证明等全部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何帆律师围绕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赔偿标准适用及责任划分等核心争议点展开充分辩论,清晰指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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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133060 元,并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本案的胜诉不仅击破了保险公司常见的“危险程度增加” 拒赔理由,更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的适用规则,为同类案件中受害人家属争取最大化赔偿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