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贺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实际履行中,公司按月发放报酬,远超非全日制用工十五日的结算周期上限;贺某日均工作超四小时,周均工时远超二十四小时。公司通过制定考勤、请假审批等制度对贺某进行日常管理,贺某须按公司指令到岗。双方就劳动关系性质发生争议,公司主张依协议仅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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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贺某委托后,紧扣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构成要件,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报酬结算周期不超过十五日三项须同时满足。通过系统收集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指令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核心代理意见为:劳动关系认定应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凭协议名称;公司按月发薪、工时远超上限,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要件;公司通过考勤、请假审批等制度对贺某实施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计金秀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某科技公司对贺某的管理达到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程度,双方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
律师价值: 本案揭穿了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协议规避全日制用工义务的实质行为,确立了非全日制用工认定中实质审查优先于形式约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中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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