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赵某与孙某合谋进入甲(女)家盗窃(甲在睡觉),孙某于客厅翻找财物,赵某到卧室翻找。赵某在卧室看到熟睡的甲,心生歹意,遂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甲清醒后反抗。孙某看到赵某猥亵甲,但并未制止。最终,孙某窃得3万元,赵某分文未得。
某日,孙某在打游戏,赵某见孙某并未注意自己,遂打开孙某的手机,从其银行卡里转出1万元到其微信,并通过微信将该1万元转给自己。
不久后,孙某发现此事,大声斥责了赵某,赵某遂对孙某拳打脚踢,致其昏迷。孙某昏迷后,赵某临时起意,拿走了孙某的手机(价值1200元)。
赵某购买毒品后欲贩卖,与买方在电话中讨价还价。双方商量好价钱与交易地点后,赵某因害怕被发现,于交易前将毒品用水冲走。

问 题

1 就强制猥亵、侮辱罪而言,孙某是否成立共犯?(8分)

2 赵某将孙某银行卡内资金转入孙某微信,后又转给自己,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10分)

3 赵某临时起意拿走孙某的手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7分)

4 赵某的贩毒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6分)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就强制猥亵、侮辱罪而言,孙某是否成立共犯?(8分)

对于赵某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孙某不成立共犯。理由是:
第一,赵某、孙某共谋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盗窃数额均为3万元。赵某在盗窃过程中另起犯意,强制猥亵、侮辱甲,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赵某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超出了赵某、孙某共同犯罪的故意内容,属于实行过限,孙某对此不负责任。
第二,孙某虽然明知赵某正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但并未参与,对赵某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未起到任何物理或者心理的因果联系作用,故不能将赵某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归属于孙某,孙某不成立作为方式的共犯。
第三,孙某虽然与赵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并未实施任何致使甲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对赵某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没有制止义务;孙某与甲不存在特定的照看、照顾或者保护关系,没有保护甲免受新的不法侵害的义务;另外,赵某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并非发生在孙某支配、控制的领域或者场所,孙某对此也没有制止义务。因此,孙某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2.赵某将孙某银行卡内资金转入孙某微信,后又转给自己,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10分)

赵某将孙某银行卡内资金转入孙某微信,后又转给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
第一,赵某从孙某银行卡里转出1万元到孙某微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孙某的1万元财产性利益仍在其账户内,孙某并未遭受实际的财产损失。
第二,赵某通过孙某的微信将1万元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才造成了孙某的财产损失,是侵犯财产的实行行为。
第三,微信账户不属于信用卡,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微信账户取得他人财产的,不属于利用信用卡取得他人财产,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第四,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账户信息,违背孙某的意志,转移其财产性利益的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赵某将孙某银行卡内资金转入其微信账户,进而取得该资金,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赵某并未利用孙某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骗取他人财物,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也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其他情形。

3.赵某临时起意拿走孙某的手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7分)

赵某临时起意拿走孙某的手机,成立盗窃罪。理由是:
第一,赵某殴打孙某致其昏迷的行为成立(事后)抢劫罪。因为赵某先前取得孙某
微信里的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即使主张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赵某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孙某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赵某殴打孙某的行为虽然成立(事后)抢劫罪,但其是为了抗拒抓捕等,并非为了压制孙某的反抗,强行取财,因此,赵某殴打孙某时缺乏普通抢劫的故意。
第三,赵某殴打孙某致其昏迷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第四,赵某利用孙某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困境,违背其意志,转移手机的占有,不符合抢劫罪“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结构,不成立抢劫罪;但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4.赵某的贩毒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6分)

赵某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中止。理由是:
第一,刑法禁止贩卖毒品的行为,是为了防止发生毒品实际交易给他人的结果。因此,只要行为人贩卖毒品,将毒品交付给他人,无论是否取得毒品价款,都成立贩卖毒品罪既遂。
第二,赵某和买方商量好了毒品价钱和交易地点,属于着手实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第三,赵某尚未实际交易毒品,即贩卖毒品未得逞。
第四,赵某自动放弃交易毒品,将毒品用水冲走,属于自动放弃贩卖毒品,并自动有效防止了贩卖毒品结果的发生,符合中止的成立条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中止。
第五,至于赵某害怕贩卖毒品被人发现的动机,不属于客观障碍和主观障碍,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