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叶韬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叶韬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叶韬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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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叶韬利用担任遵义市政府副市长,遵义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贷款贴息申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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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叶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叶韬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叶韬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叶韬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来源:毕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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