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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面前

承诺也略显苍白

代管存款被转作他用

“小心思”才是一切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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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嘴上说是替老人保管

实际成了借名买房?

王老太多年来勤俭持家,积攒下31万余元积蓄以便日后安心养老。女儿李某与女婿张某主动劝说王老太跟随两人一起生活,并提出代为保管她的全部养老存款。出于对女儿的信任,王老太于2024年3月将名下31万余元转给女婿,由两人代为保管。

然而,钱款到手后,次月女婿张某便在未征得王老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钱款转账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张,事后谎称是为王老太购置外地养老房产。可所谓的“养老安置”迟迟未能兑现,王老太多次索要存款也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王老太将女儿李某、女婿张某诉至外区法院。2025年1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明确女儿与女婿须返还代管钱款30万元。但二人此后并未按约履行,王老太遂向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仅从女儿账户扣划到3000余元,夫妻二人名下仅有女婿每月1000余元退休工资可供执行,无其他财产。

2025年10月,王老太以合法债权人身份,将女儿李某、女婿张某及小张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张某与小张间转账31万余元的行为,并要求小张返还王老太钱款30万元。其间,通过执行扣划,王老太陆续拿回1万余元执行款,于是变更诉讼请求,将主张返还金额调整为28万余元。

王老太认为,张某向小张的转账行为,属于双方恶意串通的无偿转账,直接导致张某丧失履行能力,无法返还其代为保管的养老钱,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债权,应予撤销。

李某、张某及小张共同辩称,张某对小张的转账行为发生于2024年4月,而保管合同债权直至2025年1月才由生效调解书所确认,不能以事后债权为由撤销在先行为。而且,王老太系借张某名义在外地购房,相关转账金额实为房屋买卖的对价,故请求法院驳回王老太诉请。

法院:老人未同意买房

钱财应当原路返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本案中,李某、张某、小张所称借名买房事宜,事前未经王老太同意,事后王老太也未予追认,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转账给小张的钱款系购房对价、实际购房人为王老太。张某对小张的转账无其他合理事由,不存在对应交易对价,应当认定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李某、张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没有足够偿还能力。在此情形下,张某向小张的转账行为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恶意,直接导致张某丧失债务清偿的能力,影响了王老太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条件,王老太有权主张撤销。

针对李某、张某及小张关于转账时间早于债权成立之日的抗辩,法院认为,王老太向张某交付保管款项的行为发生在调解书生效之前。债权自张某实际接收保管款项时就已成立,而张某对小张的转账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且王老太主张撤销的金额未超出其未获清偿的债权金额,浦东法院据此对三人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生效后,小张主动将涉案钱款返还至张某账户,后经外区法院执行扣划,目前王老太已悉数拿回钱款。

法官:子女责任义不容辞

老人财产意识应提高

赡养年迈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位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老人辛苦一生积攒的养老钱、救命钱,维系着晚年基本生计与医疗保障,任何亲属都无权擅自处分、恶意侵占。

本案中,女儿、女婿假借养老尽孝之名获取老人信任,代管老人全部养老积蓄,却擅自转账他人。这种刻意放任老人权益受损的行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既违背公序良俗与孝道伦理,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法官提醒,老年人应提高财产防范意识,大额资金留存好凭证,子女也须恪守孝道底线,恶意转移代管财产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为保管”不等于“占为己有”,子女代为保管财产仅拥有临时保管义务,财产所有权始终归属老人。一旦发生无偿转移财产、恶意减损自身偿债能力的行为,导致无法归还老人钱款的,老人可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依法维权、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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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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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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