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沪落户+实际居住=一般认定同住人。 历史造成的居住状况, 法律会用历史的方式去理解。

—— 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雷敬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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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是知青,我按政策把户口迁回上海落在爷爷的公房里,回沪后一直住着。现在要征收了,叔叔说我是'后来挂进来的户口'不算同住人。有没有我的份?"

知青子女的征收权益,有三个必须记牢的口径。 今天,上海资深旧改征收律师雷敬祺把回沪落户与动迁权益的关系讲清楚。

本文看点

01

回沪落户一般认定

02

三个重要口径

03

四种情形对号

01

BASICS

回沪落户+实际居住,一般认定同住人

依据71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共同居住人=征收决定作出时①户口在册;②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③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第四十四条:补偿款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回沪落户有政策背景——不适用"突击迁户"的质疑;实际居住的认定结合回沪背景:回沪后因面积不足、家庭矛盾等客观原因无法居住的,回沪政策背景本身就是认定"特殊情况除外"的重要考量因素。

⚠️ "后来挂进来的户口不算数"是常见误区——知青子女回沪是按政策落户,历史原因清楚、正当,与突击迁户有本质区别。

02

KEY RULES

三个重要口径,必须记牢

1

享受过经适房的——"适当少分",不是丧失资格。住房问题已部分解决,分配时酌情调低份额比例,不是一分不给。"买了经适房就没份了"是误传。

2

一个知青家庭原则上只认定一名同住人。同一对知青父母及其子女就同一套公房,只认定一名,避免重复计算——家庭内部先协商,集中主张条件最充分的人。

3

经适房与"他处有房"的关系。经适房影响"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判断,但因知青回沪背景,不作为当然丧失资格的依据——回到"适当少分"路径。两句话并记:资格可能还在,份额酌情调低。

03

CASES

四种情形对号入座

1

回沪落户+实际居住满一年+他处无福利房 → 有份。最标准的认定情形。

2

回沪落户但因面积小/矛盾没住上 → 结合"特殊情况"争取。回沪政策背景+居委证明+居住状况证据是关键。

3

享受过经适房 → 适当少分,不是没份。少分幅度由法院结合经适房解决居住的程度酌定。

4

同一家庭多个知青子女都主张 → 原则上只认定一名。先分清是不是同一知青家庭,家庭内部协商集中主张。

争议处理:先收集三类材料——①回沪落户政策材料(户籍档案、政策批文);②实际居住证据(水电网煤、居委登记、邻居证言);③他处住房情况。签约前书面主张,协商不成起诉分割(共有物分割/分家析产),可申请财产保全。

EPILOGUE

核心是三件事

回沪落户有政策背景,实际居住要看居住历史,经适房是适当少分不是丧失资格——但一个知青家庭原则上只认定一名同住人,这是分配的边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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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雷敬祺,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注旧改征收领域二十年。

如需知青家庭征收权益评估、材料整理或分割诉讼代理,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头条号搜索"旧改征收律师"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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