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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重庆市纪委监委、重庆市政法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江新区检察院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签收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和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江丞华提起的《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刘海兵法官肆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诉讼权利,违纪违法,应予立案调查控告书》。

控告书全文如下:

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刘海兵法官肆意违反法律规定,

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诉讼权利,违纪违法,应予立案调查

控告书

控告人:范辰,宾语之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控告人江丞华,宾语之代理人,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

被控告人:刘海兵,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系何某某诉宾语名誉权纠纷两案【案号:(2026)渝0157民初26613号、(2026)渝0157民初26733号】主办法官。

控告事项:

1.依法立案调查刘海兵法官禁止律师携带电脑、手机电子设备进入法庭、要求律师接受安检并进行缺席审理等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司法责任;

2.请求责令和监督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纠正错误,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携带电脑、手机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权利,保障律师凭有效证件免予安全检查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何某某诉宾语名誉权纠纷两案【案号:(2026)渝0157民初26613号、(2026)渝0157民初26733号】由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刘海兵法官为主办法官。

上述两案的《传票》上通知的开庭时间分别为2026年9月3日下午两点半和下午三点半。范辰、江丞华两位律师(下称“本律师”)当天下午两点钟就到达了法院,准备庭审。

意想不到的是,刚出电梯口就看到2号法庭门口拉起了警戒线,至少有七八位全副武装的法警守在门口。一位自称是法官助理的男子称本案不公开审理,要求律师接受安检,并将电脑、手机等存入存物柜中,在本律师已向其出示律师证,其查看后,仍要求对律师进行安检。不少自发来旁听本案的人员,被要求退到警戒线之外,并同时被告知本案不公开审理,可以回去了。

因不配合法院的违法行为,本律师无法进入由法官助理和法警把守的法庭大门,只能在门口等待。在此期间,一名穿法院制服的工作人员扬言:如果一直不进去,我们就按照缺席处理。本律师正告他,不是我们不进法庭,是你们非法拒绝律师进入,责任在你们。

本律师在法庭门外等待近一个小时后,迟迟没有露面的刘法官从法庭里徐徐走出,明知故问,询问本律师为什么没有进去。本律师告诉他,是你们的人员非法不让律师进法庭。刘法官称,已经告知代理人不公开审理了,法庭不同意代理人携带自己的电子设备进入,按规定律师要接受安检,如果不同意只能这样了。说完,刘法官进入法庭,本律师依旧被拦在门外。没多久,法庭里面传来了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的声音,缺席审理开始了。在下午四点半左右,里面的庭审结束了。

本案竟然在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门口的情况下,按照被告缺席进行了审理。刘海兵法官视法律为无物,视当事人、代理人诉讼权利、执业权利为无物,严重违纪违法,应予立案调查并追究其相应党纪责任、司法责任。

一、本案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一)刘海兵法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本律师事先与刘法官沟通过程中并没有被告知本案不公开审理,出庭《传票》上也未写明本案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本律师于2026年7月29日到两江新区法院空港审判区向刘海兵法官提交了代理手续,并与刘法官当面沟通了案件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刘法官并没有告知本律师本案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另外,本律师于2026年8月26日收到了本案的《传票》,上面只写明了开庭的时间、地点,也没有注明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代理律师。”

对案件不公开审理属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但刘海兵法官并没有事先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本律师的诉讼权利。

(二)本案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1.何某某提供的证据或宾语提供的证据,都属于公开资料,本案没有隐私可言

隐私权所保护的核心,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换言之,某一信息能否落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取决于其客观上是否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刘海兵法官以“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脑、手机进入法庭,但本案所涉事实,何某某提供的证据或被告宾语提供的证据,都没有秘密和隐私可言,或经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判决或经网络平台公开拥有33万的阅读量,已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所广泛知悉和讨论,成为全网关注的公共事件。在此情形下,相关信息已经脱离“私密”的状态,自然不应再作为隐私予以保护。

2、何某某的婚外情,违反多重法律的规定,涉案的信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不应当保护法律不予保护的隐私,不公开审理是错误的

何某某前妻李某发布在网络上的文章提到何某某“生活作风糜烂,长期有婚外情,骚扰甚至强奸女性。”(《李某:何某某,希望你还有说人话的机会》)

何某某与其他人的婚外情,违反《婚姻法》《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军婚;违反《国防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破坏了法律对军人婚姻实行的特别保护。婚外情对象教师何某,违反《教师法》“为人师表”责任。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情对象、检察官王某丹搞婚外情,并育有一子,违反《政务人员处分法》《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何某某还是第三届重庆市政协委员,其婚外情行为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委员任职的相关规定。同时,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个人隐私的保护首要的是要考察其合法性。所谓个人隐私的合法性是指,该隐私涉及的应当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行为的个人信息。合法性要件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体现,是对个人隐私的必要限制。据此可以将个人隐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予以保护的隐私;二是法律不予保护的隐私。只有涉及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法律上予以保护的对象。而对于法律不予保护的隐私,则不能作为不公开审判的理由。

本案中,无论何某某的婚外情行为,还是殴打其前妻及家人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虽然与当事人的名誉有关,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所以,不能成为不公开审理的法定理由。

因此,本案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本律师的执业权利。

(三)刘海兵法官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是因噎废食,是对“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曲解和滥用,而且严重侵害了代理律师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中规定了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但是也同时规定了“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就是,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经法院准许是可以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

现如今,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案件的卷宗、准备好的法律文书大多存储于电子设备当中。临时以不公开审理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子设备,实质是变相限制、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使庭审流于形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而且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隐私向社会公众扩散,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依法负有保守当事人隐私和秘密的义务,根本不存在因携带电子设备而泄露当事人隐私之虞。刘海兵法官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子设备,是因噎废食,是对“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曲解和滥用。

由此可见,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律师带电子设备是原则,不带电子设备是例外。合议庭在没有足够充足理由情况下,不能禁止律师带电脑、手机进法庭。

(四)关于不公开开庭的情况,与本律师临时被通知情况不同的是,原告律师似乎早已知晓并准备好了纸质版材料,刘海兵法官能否公正地审理本案令人怀疑

本律师注意到,与本律师被临时通知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不同的是,何某某的代理律师对此并不感到意外。在被要求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时,并没有从随身携带的电脑中拷贝文件,而是直接拎着纸质版材料进入了法庭,似乎早已知晓本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本律师询问法庭外的工作人员不公开审理是依原告的申请还是法院自行决定的,工作人员不置可否。如果是依原告的申请,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需要提前告知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本律师,好让本律师能够在庭前做好准备。而刘海兵法官并未将此情况提前告知本律师,丧失了公正性;如果是法院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何某某代理律师在法庭门口听说这一情况毫不意外的反应,显然早已知晓此事,那么刘海兵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的不同态度,更意味着其早已告知何某某律师,其审理本案的公正性荡然无存。

二、在本律师已出示证件的情况下仍要求配合接受安检,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由此,持有证件的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据了解,虽然两江新区法院未设置律师专用通道,但该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出庭履职的检察人员可走检察人员专门通道,无需接受安检,那么根据上述规则的要求,对于进入两江新区法院开庭的律师,在被查看持有的工作证件后也应当享有免于安检的权利。而且,本律师在其他基层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均未被要求接受安检。

本律师在刚到法庭门口时,便将律师证交给了守在门口的法官助理进行核验。刘海兵法官在明知本律师已出示证件的情况下,仍要求配合接受安检,既无任何法律依据,亦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严重侵害。

三、刘海兵法官在明知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本律师已在法庭门口等待多时的情况下按照被告缺席进行了本案的审理,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应立即予以纠正,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被告已经依法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出庭,本律师按时到达法庭,只是因不配合法院的违法行为才无法进入法庭,并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以此为由进行缺席审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应立即予以纠正,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四、刘海兵法官逆国家最新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而动,严重违反法律和法官职业规范,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应予立案调查,追究其党纪责任、司法责任

2026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法》修正案,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第五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刘海兵身为人民法院法官,本应依法居中裁判、充分保障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现在却逆国家最新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而动,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这个不能成立的理由违法禁止律师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并强制安检,公然违纪违法,严重违反法律和法官职业规范,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应予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党纪责任、司法责任。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纠正错误,恳请立案调查并追究刘海兵法官的党纪责任、司法责任,并责令和监督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改正错误,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并保障律师依法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免予安全检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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