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美学思想

作者丨竹内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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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

01

柏拉图的立场

柏拉图(πλdTων,公元前427/428~前347/348)将爱奥尼亚学派的自然哲学、毕达哥拉斯学派的神秘主义、诡辩家的经验感觉主义等提出的全部问题,综合于理式辩证法中,试图克服理性世界和感觉世界的一切矛盾。理式辩证法企求认识绝对存在——理式(iδd,εiδos)(1),是精神的积极主动努力。

因而,在柏拉图看来,美和艺术的问题,与形而上学、认识论、伦理学的全部问题,在根本上相互具有很深的关系。他那美的理式、摹仿、快乐、调和等美学概念,同时也是理式辩证法的重要媒介概念。即:从视善为美、目恶为丑的普通希腊感觉,到作为政治、伦理理想的伦理美※(kdλokáуaθia)的观念和美的理式的神秘观照;又从工匠的低级“技术”(Txuη)到最高的技术——哲学的“认识”(επlσTημη);柏拉图的美学、艺术理论的研究领域与他的哲学的整个领域相吻合。

02

美(Tokaλ′oν)

在日常经验中,个别事物和肉体的美,对我们来说是极其清楚的,但柏拉图认为这是美的最低级状态。即事物、肉体的美,只不过是存在于它与主观的关系中产生的感觉映象。在柏拉图看来,真正纯粹的最高的美,是超越感觉世界的最终的客观实在,是存在的存在——理式。因而,它可以仅仅通过纯粹知性直观来获得。但是,存在于感觉和现象世界中的事物,作为这个美的理式的朦胧反映是美的,它本身则不可能是美的。

美的理式一在现象世界中显现便成为理想的形式(μopф)和典型(πapδεlуμa),将整齐(μTpoν)、匀称(σμμεTPid)与调和※(ápμoνia等客观标准,给予一切具体的美。例如,几何图形中的直线、圆形和球形,可以说作为典型的美,是最适合这些标准的。但是,这些标准,不仅成为感觉性美的形式原理,而且也进而成为制度或知识的内容和精神性美的内在形式的原理。一切美,都适合并统一于这些标准,因而产生各个阶段,并一步步接近美的理想形式。这也是指美更为纯粹(kaθapos)。柏拉图将这种美的层次的思想从他的存在论体系中引出,依次放弃自然事物—→人的容姿—→行为—→认识(精神的内活动)—→理式—→和感觉要素,从而在理性的纯化和上升的存在层,使美的层次对应。

在柏拉图看来,美都是明晰的(νapуs)、明白的(фdνεpos)的事物,但是,最高的存在、即理式的理式——“善的理式”(To aθolδa),相对观照它的精神,是作为辉煌的美的极致显现的。即在认识的终极上,美的体验也是极点,于是,美的问题是在与理式辩证法的深厚的关系下展开的。从这种立场看,对美的最系统的叙述,见《会饮篇》和《斐德罗斯篇》这两篇对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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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

他认为、爱(。pωS),是试图享受美而在精神上的强烈激情性冲动,也可以说是一种迷狂(μdνia)。但是,精神在“爱”的引导下从感觉形态的美出发,为追求更高层次的美而逐渐登上存在的阶段,在观察理式及其美的同时达到直观地认识真的实在。

这样,对柏拉图来说,美的本质或价值在于:促进精神从感觉杂物的污染中净化自己,脱离现象世界的束缚而达到同永恒存在的完全调和与根本统一。

(2)除以上这些形而上学的美的思想外,还有对伦理和心理的美的考察。早期的柏拉图认为有用的事物是美的。如果问美是什么呢?美是指事物以自身的本质为机能而充分显现,是指事物被置于能达到目的的地方。这种对美的规定具有与善的概念结合的实践性格,同时也被均衡与调和等内外形式的感觉所证实。但是,在柏拉图看来,正如善不单是伦理的善,均衡、调和不单停留于感觉形式一样,美的有用性概念以后也向形而上学的合目的性发展。

另外,美,还将快乐(δoν)给予观察它的人。但是,柏拉图认为,快乐不仅是感觉或感情,而且还是在意志或理性的活动中也伴随着的心理的最一般的作用。追求适合自身本性(存在性)之物并且得到它,是快乐;反之,接受不适合之物时便成了痛苦。快乐也顺从均衡、调和的原理。柏拉图斥责将快乐视为美的尺度的观点,但另一方面又认为,限于从色、形、音等的美中产生纯粹的美,其他的快乐即使是精神性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混杂痛苦的不纯之物。

但是,这种美的快乐即使是纯粹的,因为含有感情要素,从而也是不安定的,精神必定在美的理式的观照中得到更安定的真正纯粹的快乐。这时,精神通过与绝对存在的适应和调和而净化自身,达到最高的快乐——“得意忘形”(kσ-Taσls,无我※)。这一终极的对美的快乐体验,可以转为创造契机,柏拉图以它作为神的迷狂、灵感、认为是艺术的根本动机。

03

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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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是一种广义的技术。在人的行为具有某些对象和目的的情况下,为有效达到这些目的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就是技术。柏拉图在《索比斯特斯》中提到各种技术并进行分类和评价。由此,技术首先分为获得型(ktηTlk)和制作型(πolηTlkη)两种。接着,前者又可分为狭义的实践的技术(狩猎术、商业术、战术等)和认识的技术;后者可分为神的自然生成的技术和人的摹仿它的技术,即艺术。

于是,柏拉图将其中的艺术和认识的技术一起称为摹仿的技术※(μlμηTlkTxνη)。认识,获得性地摹仿德(dpεT,事物的本质);艺术,制作性地摹仿自然。

如果这样规定艺术,当然会产生艺术的合目性和真理性问题。在柏拉图看来,技术包括从熟习单一的直感和经验达到高度的科学认识,它是以上所有过程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的概念。柏拉图在评价艺术时,将它与摹仿的技术——理论认识相比较,认为制作性的摹仿技术——艺术,在真理性这一点上应该显示技术的某一阶段。

在《理想国》中,他以床为例,认为:画家摹绘理式的摹仿——床,就与真理隔三层,比制造床的工匠地位还要低,因为艺术的对象和内容直接关系到艺术家对对象认识的程度。从这种观点出发,也产生了艺术诸形式的序列。绘画作为表现假物而徒有其表的东西,在诸艺术中评价最为低。戏剧、雕塑、建筑等将对象作为典型来把握,在均衡、和谐上得当,评价比绘画要高。于是表现旋律、和谐的音乐和诗歌,作为最富有创作性的艺术,被特称为诗学(πoí-ησls)。

但是,囿于将艺术作为一种技术来看待,柏拉图不可能把握艺术的真正特性。在柏拉图的艺术论中不可忽视的是,它影响到与艺术有关的(或是创作,或是享受)人的主体问题。在《理想国》中,他斥责精神的诉诸非理性的低级部分的艺术;一方面又在《诺莫依》中承认与崇高构思相联系的艺术,这是他在多次地从政治和伦理的角度挑剔而承认艺术的独立价值后下的判断。

艺术通过摹仿某些对象的行为而成立,于是,柏拉图由摹仿※(μiμησls)而提出真的概念。真的意义,在于摹仿者通过其行为而自身类似(oμoloν)所瞄住的对象。即:艺术家通过由对某一对象的共感触发而进行表现活动(摹仿),观享者通过接受被表现之物(摹仿),自身都接近摹仿的对象。柏拉图看来,艺术的这些状况决定艺术的独立意义。因此,从这种观点来看,真的艺术,通过表示作为理想形式和典型的美,以享受它的精神带有出色的和谐,必然产生追求善的习性(θ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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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艺术给享受艺术者带来欢乐。柏拉图考虑到这一快乐的质与艺术表现的质密切相关,便在《理想国》中痛斥刺激低级感情的艺术。“真”的艺术快乐是精神的高级部分从艺术中获取的。它与“美”的快乐不同,应该说是迫使自身向更高层次的适应与调和的发展。这就是柏拉图理式观照最为赞美在纯精神的神秘体验中的原因。与优秀艺术相关的人,通过这种精神感动而为对“真”的存在的摹仿所冲动,其中,艺术家通过来自美的理式的灵感、神的迷狂,观享者则通过来自艺术的快乐。

对柏拉图来说,作为理性技术的艺术,在对真理的自觉把握程度上,比哲学低一层,但是,从理式观照的直观纯粹度出发而表现美的典型的理想艺术,理应与哲学置于同一高度。

〔参考文献〕 P.-M.Schuhl,Platon et l′art de son temps,1934.R.Lodge,Plato′s theory of art,1953.B.Schweitzer,Platon und die bildende Kunst der Griechen,1953.E.Huber-Abrahamowicz,Das Pro-bleme der Kunst bei Platon,1954.E.Moutsopoulos,La musique dans I′oeuνre de Platon.1959.

文章选自竹内敏雄主编《美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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