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我接到的传销类案件咨询明显多了起来。有意思的是,很多人几乎都说过同一句话:“顾律师,我们这个是正经生意,有产品、有商城、有会员体系,怎么就成了传销?”

他们口中的“正经生意”,往往披着“新零售”“社交电商”“区块链”“虚拟货币理财”的外衣。外衣越光鲜,里面的东西越要仔细看。

今天这篇文章,我把传销犯罪从“怎么定罪”到“怎么辩护”讲透,不绕弯子,直接说干货。

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四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入门费、层级结构、拉人头计酬、骗取财物。在此之上还有一道“数量门槛”: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须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才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四要件加数量门槛,才是区分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的根本分界线。

入门费,不一定是直接交现金。虚拟货币充值、股权认购、高价买道具商品,都算。只要“交钱才能获得加入资格”,就落入了这个要件的射程。

层级结构,要求三级以上的金字塔式关系,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依附和返利关联,下线的“消费”或“投资”直接变成上级的收益。这里的“层级”指的是上下线之间的利益关系层次,而不是职务头衔;人数和层级的计算,连组织者本人及其本层级都包含在内。

拉人头计酬,核心看盈利靠什么。刑法条文说的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也就是通常讲的“拉人头”。盈利靠的是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投资额度,而不是商品服务的真实销售,那就落入了这个要件的射程。

骗取财物,这是最关键的一条,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传销组织通常没有真实经营活动,商品服务只是幌子,本质是通过虚构盈利前景、隐瞒计酬真相,非法占有参与者的财物。

四个要件齐了,又过了三十人、三级的数量门槛,这个罪就基本跑不掉了。

顾继贤律师补充一个重要规则: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传销活动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披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理财”外衣的传销,最容易与非法集资犯罪交织,定性上存在此罪与彼罪的争议空间——这既是检方指控的重点,也是辩护不可忽视的切入点。

四个认定难点,是辩护的主战场

传销的隐蔽性,就藏在对核心要素的“变相包装”里。司法实践中最常争的,是这四件事。

(一)“欺骗性”:不以参与者主观认知为前提

很多当事人辩称:“参与者都是自愿加入的,没人被骗。”但传销的欺骗性,核心是“隐瞒真相”,而不是“主动说谎”。组织者编造国家政策、夸大盈利前景、掩饰计酬来源,即便参与者自己没意识到被骗,也不影响定罪。从“参与者自愿”这个角度辩,基本是死路。

(二)“加入资格”:穿透“免费注册”的变相门槛

现在很多平台宣称“免费注册”,但免费注册之后,往往还有一道隐形门槛。认定“获得加入资格”,把握两个核心:一是投入资金或购买商品后,是否直接获得了“拉人头返利”的权限;二是所购商品服务是否只是“入场券”,没有对应的实际价值。司法机关对入门费的认定,坚持实质判断,不看形式上“收不收费”。

(三)“道具商品”:价值虚化与工具属性

判断一个商品是不是“道具”,通常看四个维度:

价格虚高:严重脱离市场公允价,溢价部分实质是“隐性入门费”;

流通受限:限制退换货,“寄售”“回收”渠道完全由组织内部操控;

指定性强:必须通过特定渠道购买,是获得层级身份和发展下线资格的前提;

沦为计酬工具:商品数量、等级被直接转化为积分点数,用于计算层级和返利比例。

商品的使用价值被弱化、工具属性被强化——这就是“道具商品”的本质。

(四)“拉人头计酬”与“团队计酬”:销售与拉人的根本界限

这里要特别说清楚一个误区,也是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并不构成犯罪。所谓“团队计酬”,指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如果有真实商品、价格合理、计酬依赖销售业绩,那属于行政违法,不是刑事犯罪。但形式上是“团队计酬”、实质上按人头计酬返利的,照样定罪。

判断的关键看三点:收入来源是不是“脱实向虚”、奖金制度是不是“重拉轻销”、层级与计酬是不是“直接挂钩”。

责任划分:不是所有参与者都要坐牢

这是很多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我家人只是个小代理,会不会被判刑?”

答案是:这个罪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不追究普通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区分“小代理”和“领导者”,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参与传销核心环节、是否在体系中起关键作用,具体看三个维度:

管理范围:是否负责特定区域或部门的传销活动;

层级地位:是否处于核心层级,是否参与计酬规则制定、返利分配等关键决策;

涉案关联度:是否参与发起策划,是否负责资金结算、会员培训、宣传推广等核心事务。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参与者无罪或不起诉的案例:有的仅交了会费、名下直接下线只有个位数,被认定为一般参与人员;有的仅从事简单劳务、无证据证明明知传销性质,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被追究。

顾继贤律师提醒一句:普通参与者虽然不构成这个罪,但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后果。参与传销本身可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如果在传销活动中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行为,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事”。对于确有参与但作用较小的从犯,仍然有轻判空间。

财产处置:违法所得怎么算,资产能不能退

(一)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先要分清行政、刑事两套口径。

行政处罚层面: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实施传销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人工、推广、培训、会务、房租等成本一律不予扣减;团队计酬式传销则可以扣除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

刑事案件层面:违法所得、犯罪数额的认定遵循刑事证据规则,实务中审计报告经常沿用“全部收入”的算法,算出来的数字往往比当事人实际“赚到”的多得多。

所以律师审查审计报告,要重点抓三件事:

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平台有“复投机制”“积分冲抵”,同一笔资金在系统内循环多次,应去重只算一次;

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扣除个人合法财产的部分;

争取扣除合理购进成本:对团队计酬式传销中真实销售的商品,争取扣除合理购进成本。

(二)涉案资产的返还限制

这里要泼一盆冷水。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传销案件的一般参加人员,通常不被认定为“被害人”。因为参与者都是为了获取下线返利而加入,本质上参与了违法活动,其投入的资金一般不予返还,而是依法处置、上缴国库。当然,具体是否返还、如何处置,还需依个案及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判断。

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更麻烦。我国现行监管政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以涉案虚拟货币通常不予返还,而是依法没收处置;即便追回,也难以通过合法渠道变现后返还。

这一点,当事人和家属要有清醒的认识——别抱“钱能退回来”的幻想,重点应放在“怎么少退、怎么少判”上。

量刑辩护:认罪认罚+辅助情节,协同发力

这个罪的法定刑分两档:情节一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年以下”与“五年以上”之间,是量刑辩护必须死守的生死线。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有: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从我的办案经验看,有效的量刑辩护,从来不是单一情节的孤立运用,而是“认罪认罚+辅助情节”的协同发力。辅助情节主要包括:退赃退赔、从犯地位、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这些与认罪认罚形成合力,往往能大幅提升从轻处罚的效果。

辩护的核心思路,我总结为三句话:

•论证当事人在“骗取财物”链条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这是减轻处罚的核心前提;

•厘清违法所得范围,避免把合法收入计入退赃金额

•积极协调退赔事宜,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刑事律师顾继贤提醒

传销犯罪的本质,是“以拉人头为核心、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活动。表现形式不断翻新,但法律认定的核心始终没变:构成要件、数量门槛、行为人作用。

对公众而言,认清传销的法律边界,远离各类“高回报、拉人头”的可疑项目,是保护自己的关键。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一旦卷入传销案件,最忌讳“病急乱投医”。传销案件的辩护,拼的是对“道具商品”实质的穿透、对计酬来源真实性的还原、对行为人在组织中作用的精准定位、对违法所得范围的精细厘清——每一个数字的核减、每一个情节的认定,背后都是专业和细节。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传销类案件的困扰,可以咨询顾继贤律师。帮你把案子看清楚、把路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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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继贤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多年,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注食品安全刑事辩护。擅长案件证据梳理、法律适用精准解读,以专业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