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形:债务人企图通过转移自己名下财产的方式,逃避应偿还的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吉林农安法院万金塔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心存侥幸的债务人清晰划清法律红线,敲响警钟。

欠债期间,房产竟被过户妻侄。

2021 年起,隋某陆续向赵某出借多笔款项,赵某先后出具四张借条,合计本金30余万元,并将自有房屋的房产证交由隋某作抵押。借款到期后,赵某迟迟不还钱,隋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赵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3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隋某申请强制执行,但赵某名下却无案涉房产。经调查发现:早在2023年6月30日债务尚未清偿时,赵某就将房屋过户至妻侄高某名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隋某将赵某、高某诉至万金塔人民法庭,请求撤销房屋转让行为。

法院裁判:恶意转移财产避债,转让行为依法撤销。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法官联系高某核实情况,其自述:只是姑姑(赵某妻子)让签字,自己全程不清楚房屋交易细节,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全案无任何证据显示高某支付过购房款,双方也不存在抵债、经济往来等合理交易基础,足以认定无偿转让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赵某负有还款义务。其在债务存续期间,将自有住房无偿过户给亲属,客观上减少自身可执行财产,直接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兑现,属于典型恶意逃债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

1.撤销赵某与高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不动产转让登记行为;

2.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赵某名下。

法官释法

一、什么情形下,债权人能起诉撤销债务人财产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赠与、过户给近亲属等):无需证明受让亲属知情,只要损害债权,即可撤销;

2.低价转让财产:房屋、车辆以远低于市场价卖给亲友,且受让方明知债务人欠债,同样可撤销。

二、行使撤销权有两个关键期限,过期作废

1.一年短期除斥期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转移财产当日起算,一年内必须起诉;

2.五年最长保护期:自财产转让行为发生当天起算,超过五年,撤销权永久消灭。该期限不中止、不中断,一旦超期,无法再通过诉讼追回财产。

来源:法音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