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童小张在自家承包的鱼塘垂钓时,不慎将鱼竿触碰到上方高压线,遭电击截肢致残。事发后,小张及家属将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费用等309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长垣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某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涉事高压线路架设高度符合非居民区标准,但该公司未尽安全警示管护义务,酌定其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81万余元。
2025年1月,男童父亲张某与某公司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五年。鱼塘远离村庄,上空架设35千伏高压线路,线路的管理、维护、抢修、日常巡视工作均由某供电公司负责。同年4月3日19时许,9岁的小张从鱼塘旁边的铁皮房里拿着鱼竿到鱼塘北面钓鱼玩耍,垂钓时不慎将鱼竿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线。事发时,父亲张某在鱼塘西侧唱歌房,母亲王某在承包地里劳作。
事发后,小张被紧急送医,辗转多家医院救治,他接受了截肢手术,安装上肢假肢、小腿假肢。经鉴定,小张右颞部头皮瘢痕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四肢及躯干皮肤瘢痕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右上肢自肩部以远缺如,右小腿自中段以远缺如的伤残等级为四级。某中心作出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小张终身装配假肢总费用1624700元。
法院认为,因事发时小张只有9岁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实施民事行为时持有导电工具,在高压线下垂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张某、王某作为监护人,均没有在旁边陪伴,未尽到父母的监护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某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某供电公司对案涉事故责任损失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本案并非小张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损害,该公司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经各方确认,事发高压线东线离地6.11米、西线6.07米。根据《66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标准》中关于架设35KV输线电路高度最小距离的规定,案涉地点远离村庄,不属于居民区,适用非居民区架设标准。该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均高于上述技术标准中对最小距离的规定。
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于该高压电力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注意义务,负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虽然在鱼塘旁边的铁皮屋西面上曾张贴有警示标志,但铁皮屋失火后,警示标志已经烧毁,该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事发前几天工作人员曾到现场视察,但在鱼塘附近,该公司未竖立明显清晰的警示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本案发生的地点、触电原因等,酌定由该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核算,小张各项损失合计2709330.14元。按责任比例,某供电公司需赔偿812799.04元。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肖旭
审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对 陈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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