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属于国家专卖专营品,未经许可擅自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草制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构成刑事犯罪。然而,仍有不法分子漠视法律法规,为赚取地区差价铤而走险。近日,郧西县检察院依法对非法倒卖卷烟的雷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5年1月至7月,雷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湖北省郧西县多个乡镇50余家商店中零散收购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9万余元,并自行运输至陕西省白河县,以每条卷烟高出收购价2-3元的价格进行售卖,累计非法获利3300余元。2025年8月7日,雷某某收购卷烟准备运回白河县途中被郧西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从雷某某驾驶的轿车上查获多个品牌卷烟共计347条,价值3.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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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送至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细致审查案卷材料,重点核实了涉案卷烟的来源、数量、跨省运输销售路径及交易金额等关键信息,最终审查认为,雷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8月10日,郧西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雷某某提起公诉。8月20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利用地域差价无证跨省倒卖卷烟,看似是正常商品交易,实际上,不仅扰乱烟草市场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甚至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追究。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合法合规经营,共同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