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龙湾

“房子是我自己的,我只是短租几天,凭什么查我?”——这是温州龙湾瑶溪街道一名房东曹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的疑问。然而,法律给出的答案同样明确:网约房(短租房)经营必须落实治安信息登记制度,承租人实际入住和离开信息必须实时上报,这不是“可选动作”,而是“必须”。

为图“省事”

网约房悄悄上架

2026年9月初,曹某将其位于瑶溪街道一房屋,以日租形式挂在网络平台上对外出租。短短几天内,他先后接待了4名租客,完成了7笔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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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曹某既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网约房经营情况,也未将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上报。他以为这只是“普通的租房”,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新规。

龙湾公安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了曹某的违规经营线索,瑶溪派出所民警吴国良依法对曹某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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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过程中,吴国良首先责令曹某立即将该网约房房源从网络平台下架,停止日租经营行为。经查,曹某的行为,已经违反 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吴国良对曹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详细讲解了网约房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信息报送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租客和周边居民安全负责的体现。曹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今后将依法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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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要 点

网约房≠普通租房,信息报送是法定义务。

不少房东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房子是我的,我想怎么租就怎么租”。这种想法在新规之下已彻底行不通。

自2026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即俗称的“网约房”“日租房”),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实际入住、离开时,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网约房人员流动大、入住人员复杂,如果脱离登记报备监管,极易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的藏身场所。处罚针对的是未履行报备报送义务的违法行为本身,并非一定要发生治安事件才会追责。哪怕没有发生案件,只要没有落实法定登记报送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网约房的信息报送没有“缓冲期”,必须做到“人来即登、人走即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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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依 据

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落实24小时管理制度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并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曹某的行为,正是违反了这一规定。他不仅未及时报送租客信息,连网约房本身都未进行报备,属于典型的“未履行治安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