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日常经营里有三种常见的开票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与业务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介绍他人开。
这三种行为把开票方、受票方、介绍方串成一条线,全链条追责。一旦查实,轻则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将把“税务局怎么发现虚开”“受票方、开票方、介绍方三类主体各自的风险”“企业如何应对”等5件事一次性给大家讲清楚。
一、税务局是怎么先发现虚开的?
当前征管体系下,税务局盯上虚开,大多不是翻账本翻出来的,而是靠数据交叉比对出来的。
系统把发票、资金、货物流、社保、水电等多维数据放在一起比对,有四类异常会直接触发预警: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税务、公安、检察等八部门已经建立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线索一旦串起来,稽查和刑事侦查会同时推进。
二、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业务不符发票
机制讲完,进入三种常见的开票行为。
先说和企业关系最紧的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业务不符发票。
很多企业有个错觉:票不是我开的,我只是收票,能有什么事。这个想法最危险。只要你主动要求别人开,或者明知票不对还收来入账、抵扣,就构成虚开。
没开票,不等于没责任。受票方面临的是进项转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达到刑事标准的,同样要追究刑责。
三、开票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业务不符发票
第二类是开票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业务不符发票。这是虚开最源头的环节,谁开的票谁是第一责任人。
开票方常用的手法有三种,没有一种能瞒住系统。
普通发票也一样有事: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满50万元,或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就可能会坐牢。
四、介绍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
第三类是介绍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最容易被忽视——“我又没开票又没收票,只是帮朋友牵个线”。
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写得清楚:介绍他人虚开,同样按虚开论处。常见场景有三种,都是实务里高频踩雷的:
五、几个提醒
企业怎么把自己保护住?怎样才能不稀里糊涂卷进虚开?有几个提醒给大家:
除此之外,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也不完全是免责的挡箭牌。
只有在不知情、交易真实、价格合理的前提下才适用,而且已经抵扣的进项仍需转出;能重新取得合法专票,才可以继续抵扣。
把“真实交易”做实,比任何补救都管用。票、款、货、合同四流合一,企业才不会在稽查里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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