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着"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她签了字。女儿归她,抚养费不用他出,财产和债务也一并分了。那时候她还在哺乳期,孩子才几个月大。

她不知道的是,这场"性格不合"的背后,藏着一个她完全没被通知的真相。

半年,一个孩子的时间差

离婚后不到半年,她偶然得知:前夫江某再婚了,而且有了一个儿子。

时间线往回推,事情就不对劲了。两人2023年6月16日协议离婚,而江某与婚外异性梁某某早在2023年初就开始交往,婚内发生关系并致其怀孕。离婚仅半年,梁某某在2023年12月27日足月产下一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生父,正是江某。

也就是说,她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对方的新家庭已经在路上了。而她,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她以为的"好聚好散",是信息不对称下的签字

回头看那份协议,刘某觉得自己签得太亏了。

  • 婚生女由她独自抚养,江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她少分了
  • 债务方面,她多承担了
  • 协议里只字未提婚姻过错与损害赔偿

她的说法是:自己当时对男方婚内重大过错毫不知情,江某刻意隐瞒事实,致使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下了这份协议。产后最脆弱的哺乳期,对方出轨、致第三者怀孕,她却被蒙在鼓里,还以为是两个人真的过不下去了。

得知真相后,她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怎么认定这件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致使第三者怀孕,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解体的重大过错方。因刘某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利,其索赔诉求合法有据。

综合案件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一审法院酌定江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上诉。

刘某认为1.5万元太低。她的理由是:自己离婚时对男方重大过错毫不知情,对方刻意隐瞒,导致她少分财产、多担债务,还独自承担女儿全部抚养压力;男方在她产后最脆弱的哺乳期出轨,主观恶意大、精神伤害持久,应当支持5万元。

江某则否认存在重大过错。他辩称,没有亲子鉴定无法证实孩子系其亲生,婚内仅属普通道德层面的交往过错,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双方系自愿离婚。他认为自己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属于道德范畴,没有重婚、没有与他人同居、没有遗弃家庭成员,不构成重大过错,1.5万元赔偿金额过高,请求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自认的事实,推翻不了

福建省龙岩中院二审审理查明,江某在一审庭审中已自认婚内出轨、致使第三者婚内怀孕的事实,二审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自身自认。

结合孩子孕周、双方交往及生育时间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认定江某的婚内重大过错事实。

法院认定一审1.5万元的裁量合理有据,刘某主张的5万元赔偿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龙岩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责分担。

这个案子里最让人心里发紧的,不是1.5万元这个数字,而是那份协议上的"性格不合"四个字。

她签字的时候,是真的以为只是性格不合。她不知道对方已经有了别人,不知道对方已经有了孩子,不知道自己是在一个被精心维持的信息差里,做出了影响往后很多年的决定。

法院认定了过错,也给了赔偿。但那份协议里少分的财产、多担的债务、独自扛下的抚养压力,是另一笔账。

有些真相来得晚,但至少,它还是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