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医务人员遇暴力可暂停诊疗,索赔超2万元不得“私了”!
9月15日,湖南省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了《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从源头预防、纠纷处置、医疗秩序维护、风险分担、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建议稿》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国家规定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同样适用。
源头防控,
前置化解医患矛盾
在纠纷预防层面,《建议稿》要求医疗机构健全医疗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医患沟通、投诉处理制度,落实首诉负责制,不得推诿、拒绝患者投诉。
针对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高风险诊疗,鼓励引入律师、医务社工等第三方参与医患沟通,见证知情告知过程,相关记录归入病历。
《建议稿》严格规范病历管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严禁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可依法申请查阅、复制病历。
同时,《建议稿》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义务,应当如实陈述病史、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不得要求医疗机构开展超出执业能力的医疗行为,不得滥用投诉权利。
规范纠纷处置,
索赔超2万元不得自行赔付
《建议稿》提出,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选择自愿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化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可在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有效后具备强制执行力。
新规划定协商处置红线:分歧较大或者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赔付。
湖南还将搭建全省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汇聚医学、法学、法医学专家,为鉴定、调解提供专业支撑。
维护医疗秩序,
医务人员享有紧急避险权
对于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建议稿》列举了十一类禁止行为:
(一)侮辱、诽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
(三)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以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四)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五)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或者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
(六)抢夺尸体、违反规定停放尸体等;
(七)侵扰医务人员的私人生活安宁,泄漏、违法公开医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
(八)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九)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十)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虚假医疗信息,或断章取义发布诊疗片段,歪曲事实,误导公众,扰乱医疗秩序;
(十一)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建议稿》还明确医务人员有紧急避险权: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或者现实侵害的,可以立即采取紧急避险等保护措施,在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暂停诊疗活动。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
按照《建议稿》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落实首诉负责制,推诿、拒绝患者投诉的;
(二)未为医务人员的紧急避险行为提供支持的;
(三)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违规自行协商赔付的。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多次缠闹、扬言施暴或存在醉酒、吸毒、精神障碍等高风险情形者,医疗机构可安排安保陪诊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对劝阻无效者依法强行带离现场,网信部门同步处置涉医违法信息。
一旦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须第一时间上报卫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滥用投诉权利的主体,将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完善风险分担,
多渠道兜底保障
《建议稿》搭建多层次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医院运行成本,不得转嫁患者;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保,也鼓励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设立医疗风险基金。省级层面可设立医疗损害救助基金,专门救助诊疗受损、家庭经济困难,且无法通过现有途径获得合理赔偿的患者。
来 源 / 三湘都市报、红网、湖南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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