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近日,天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物研发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同库堆放了300千克氨水、200千克乙酸。碱性腐蚀品与酸性腐蚀品在同一间库房储存,立即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
执法人员
氨水和乙酸都存放在这个库房里吗?
库房主管
是的。这两种物料用量不算大,就一并放在液体一号库了。
执法人员指出
“你清楚氨水属于碱性腐蚀品、乙酸属于酸性腐蚀品吗?二者属于禁忌物料,是不允许同库储存的。”
企业安全经理
库房空间比较紧张,我们想着这两种物料密封完好,不会出现泄漏,就图省事放在一块了,觉得应该不会出事。
执法人员
物料桶只是密封状态,不代表永远不会泄漏。一旦桶体破损、发生渗漏,酸碱接触会发生剧烈放热反应,产生严重后果。针对这个后果,你们有没有做过评估?
该企业将危险化学品氨水和乙酸同库储存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执法者说
本案发现的酸碱类腐蚀品违规同库混存问题,是危险化学品仓储环节较为常见的隐患。部分企业库房管理人员对禁忌物料混存风险认识不足,图管理便利,未严格落实分区分类、分库隔离储存要求,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包装完好就不会产生危险,忽视酸碱接触后的剧烈反应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严格对照标准落实禁忌物料隔离管控要求,不得随意简化储存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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