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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精神,按照国务院最新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相关使用政策调整情况,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并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年可选择家庭名下任意一套自住住房,凭物业费发票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年度开具的物业费发票载明的当年度物业费总额,且单缴存人家庭不得超过3000元,双缴存人家庭同一套住房不得超过6000元。

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年度内存在租房提取记录的,该年度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二)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套自住住房装修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凭《不动产权证书》、物业公司提供的住房装修管理协议书及装修完工确认单、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等,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提取金额为装修完工确认单(有效期一年)出具日期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家庭合计提取金额最高按每平方米1000元确定,但不得超过装修合同总价且不超过15万元

职工家庭在房屋产权持有期间,就同一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同一缴存人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装修提取:

1、同一套住房办理装修提取12个月内,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包括归并、赠予等);

2、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共有产权房除外)。

二、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老旧住房或建造、翻建我市行政区域内乡村自住住房的,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可参照我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参照我市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19日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编辑:张颖

责编:何白

来源:无锡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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