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有效遏制逃避执行、规避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严厉惩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朱敏,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璟汇路3号6栋1单元2001室,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10427****
执行依据:(2025)鄂0112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622024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2%
悬赏举报电话:027-83389163/027-83389357(李法官)
被执行人:刘伟
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50416****
现住址: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牛王固村497号
执行依据:(2026)鄂0112民特(调)1144号民事裁定书
应执行标的额:标的30975元;执行费364.63元
悬赏金额:一次性支付执行回款5%
悬赏举报电话:027-83893171(胡法官)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使案件得以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悬赏金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本院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本院再次督促涉案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积极主动与本院联系,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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