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不是法外之地,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将涉嫌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例如:飞手未在UOM平台申请飞行活动,操控微型超过“真高50米”,操控轻型、小型无人机超过“真高120米”,以及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公安机关将按照《无人机航空驾驶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

广大市民朋友要增强守法意识,在UOM和微信小程序湖南公安服务平台上对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自觉抵制“黑飞”行为,共同守卫天空净土。

(相关要求具体见微信公众号“吉首警事”8月5日的宣传文章)

案例一:阙某某未经批准进入管制区域违法飞行案

违法行为人阙某某多次未经批准进入管制区域违法飞行,2026年6月28日,在吉首市大坡公园附近未获得飞行许可操控无人机飞行超120米,飞行高度最高达到122米;2026年6月22日,在吉首市岩寨村附近未获得飞行许可操控无人机飞行超120米,飞行高度最高达到124米;2026年5月4日,在吉首市农贸市场附近未获得飞行许可操控无人机飞行超120米,飞行高度最高达到500米,事后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被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阙某某操控无人机在非空中禁区的真高120米以上空域飞行,属于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管制区域,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阙某某处以罚款。

案例二:杨某某未经批准进入管制区域违法飞行案

2026年4月30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吉首市太平镇深坳村大话西游网红打卡点游玩时,操作无人机闯入附近高铁铁路上空空域,事后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及时消除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被处以警告。

处罚依据:杨某某操控无人机在重要公共交通枢纽的上方空域飞行,属于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管制区域,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杨某某处以警告。

案例三:陈某某未经批准进入管制区域违法飞行案

2026年8月5日至8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在吉首市经开区麦田厂房附近,多次操控无人机在未取得飞行许可的情况下超120米飞行,最高高度达到306米,事后及时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鉴于未造成危害后果,被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陈某某多次操控无人机在非空中禁区的真高120米以上空域飞行,属于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管制区域,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陈某某处以罚款。

案例四:陈某某未经批准进入管制区域违法飞行案

违法人陈某某于2026年5月10日用自己的大疆Mini 3 Pro无人机,在吉首市矮寨镇德夯村附近将无人机起飞进行超高飞行,飞行最大真高152米,事后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其他危害,被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陈某某操控无人机在非空中禁区的真高120米以上空域飞行,属于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管制区域,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某处以罚款。

案例五:龙某某未经批准进入管制区域违法飞行案

违法人龙某某分别于2026年5月15日、5月17日操控大疆Air 3S无人机,在吉首市矮寨镇附近将无人机起飞进行超高飞行,飞行最大真高323米,事后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其他危害,被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龙某某操控无人机在非空中禁区的真高120米以上空域飞行,属于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管制区域,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龙某某处以罚款。

公安机关重点普法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来源:吉首警事

  •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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