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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险论坛)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般商业医疗保险(短期)示范条款(草案征求意见稿)》《一般商业医疗保险(长期)示范条款(草案征求意见稿)》《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示范条款(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般商业医疗保险(短期)示范条款(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条目 51 个、释义 24 个,《一般商业医疗保险(长期)示范条款(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条目59 个、释义24个,《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示范条款(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条目 36 个、释义 17 个。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保险合同构成

明确保险合同的组成文件、提供的保障、保险金给付、保险费支付、合同内容变更以及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统一规范“首次投保”“合理且必要”“确诊初次发生”“专科医生”等24 个常用概念的释义。

(二)保险责任

围绕医疗费用补偿的核心功能,明确住院医疗费用、门(急)诊医疗费用、特定药品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规范等待期、免赔额、给付限额、约定的医疗机构类型、保障计划表等关键要素的设置方式。

(三)续保与费率调整

对于短期医疗保险,明确“不保证续保”要求;对于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调整时间、调整上限、调整流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规范责任免除条款,通过显著标识予以重点提示,鼓励保险公司减少责任免除事项;规范理赔申请材料、理赔时限等服务标准,提升理赔时效;明确“免赔额”抵扣逻辑规则,鼓励突发危、急重病情形可突破约定的医疗机构范围;明确保障计划表是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标准化表格可视化展示核心保障信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五)明确使用规则

示范条款中的黑色字体且无单下划线内容为基础条目,保险公司全文引用;红色字体且无单下划线内容为选择条目,若选择使用则全文引用;单下划线部分由保险公司结合实务自行填写;在基础条目、选择条目之外,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实务增加内容,兼顾通用性与灵活性。

(六)与药品保障清单配套衔接

在特定药品费用保障方面,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需涵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商业健康保险药品保障清单,为药品保障清单落地实施和动态调整预留衔接空间,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看病用药需求,促进保险、医疗、医药产业协同,支持生物医药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