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缴存人对本行政区域内2026年9月20日(含)以后新购自住住房以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满10年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房屋年限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进行核定。同一产权人及配偶就同一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的,距上次提取日期应满10年。一个家庭仅支持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一)提取金额
装修提取金额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且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一类卡)、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婚姻关系证明。
二、新增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
产权人对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产权人、配偶及产权人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分摊费用。
(一)提取额度
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更新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
(二)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一类卡)、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更新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上述手续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新增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缴存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一)提取额度
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一类卡)。
本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2026年9月19日
温馨提示:提取人可持相关手续到就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
当前公积金存款利率1.5%,每年6月30日结息,复利计息。请合理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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