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2023年5月,珠宝商邱先生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太原公拍)竞买了一批罚没物品,其中包括一尊“观音金像”,回家检测后他发现这尊评估价79万余元,他以84.51万元竞得的足金观音像并不含金,其含铜量超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日前,邱先生告诉记者,经过三年维权,他终于追回了竞买“观音金像”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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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结果

“金像”来源于一起行贿案

判决书显示,这尊“观音金像”系王某某在2012年花88万元购得,后送给太原某国企负责人,该负责人上报纪委后,按要求将“观音金像”存在公司财务室。2017年,“观音金像”被检方定为赃物并收缴,2021年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

这尊观音像如何由足金变为铜合金,目前尚不得知。2026年9月18日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向上缴案涉金像的单位去函告知了相关情况,但对方尚未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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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观音金像”所带鉴定证书

花84万余元买了尊铜像

2023年5月27日,受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太原公拍对一批罚没物品依法按现状进行线上公开拍卖。

上述标的物中包括一件“足金观音像”,评估报告显示,该“观音金像”总重为2000克,评估金额为79.04万元,备注“归入贵金属,足金”。经过212次出价,这尊“观音金像”最终被邱先生以84.51万元的价格竞得。

邱先生介绍,出于对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信任,且该物件有鉴定证书及AU999字印,也就未对所拍得物件认真查验。邱先生所说的鉴定证书由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出具,在该中心官网输入证书上的检测编号和查询码,记者顺利查到了该鉴定证书,检验结论为千足金制品,质量/规格2000克,纯度等级为千足金,备注为观音金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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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观音金像”

然而将所拍物品带回家后,邱先生才发现“观音金像”有掉色情况,然后他将其放在家里的光谱仪器上检测,发现这尊“观音金像”含铜量超过了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随后,邱先生带着“观音金像”来到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要求退款,但被拒绝,邱先生将“观音金像”留在公物仓保卫室后离开。

此后经交涉,这尊“观音金像”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被存入银行保险柜中。

邱先生信访无果后,于2024年5月将太原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及案涉财物评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拍卖款84.5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拍卖款三倍的赔偿等。

同一性得到司法鉴定确认

为了退款,邱先生将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诉至法院。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在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时,发现评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嫌疑,遂将该案移送至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

2024年3月20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警方委托开展相关鉴定工作。鉴定书显示,2021年8月25日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物品接收时拍摄的涉案物品电子照片作为检材照片。样本为2024年1月18日警方在银行保险柜中拍摄的3张涉案物品照片。

2024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检材照片与样本照片中涉案观音像同一。

一审判令解除合同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被告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对包括案涉金像在内的物品通过网站平台进行拍卖,原告以竞价方式购得案涉金像。原告与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系买卖合同关系。案涉金像经鉴定,系以铜(Cu)和锌(Zn)为主的(普通黄铜)合金,不属于贵金属足金。原告意在购买贵金属足金,现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关于案涉金像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退还邱先生拍卖款845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原告邱先生应返还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案涉金像。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上诉至太原中院。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上诉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拍卖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判决中,认定原告邱先生与太原公拍系拍卖合同关系,认定上诉人与太原公拍系委托合同关系,由此可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与邱先生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

太原中院认为,对于本案法律关系,拍卖合同是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属性,又因缔约过程采用了拍卖的方式,有其自己的独特属性,其与买卖合同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

最终,太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