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珠宝商邱先生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太原公拍)竞买了一批罚没物品,其中包括一尊“观音金像”,回家检测后他发现这尊足金观音像并不含金,其含铜量超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

日前,邱先生告诉澎湃新闻,经过三年维权,他终于追回了竞买“观音金像”的价款。太原中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邱先生与被告即案涉观音像委托拍卖方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邱先生84.5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后,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上诉至太原中院,但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这尊“观音金像”系王某某在2012年花88万元购得,后送给太原某国企负责人,该负责人上报纪委后,按要求将“观音金像”存在公司财务室。2017年,“观音金像”被检方定为赃物并收缴,2021年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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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观音金像”所带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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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观音金像”

“金像”来源系一起行贿案

在一审中,法院查明了案涉“观音金像”的来历。

2017年6月13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认定案涉金像为赃物,经检察长批准,决定依法上缴财政。2021年7月13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提出,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观音金像为2000克,总价为88万元。

2021年8月16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将该观音金像移送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2021年8月17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入库登记。

2022年11月1日,针对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库存660项共计867件罚没物资珠宝首饰及贵金属,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下,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拟处置罚没资产涉及的珠宝首饰及贵金属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4157.35万元。

评估明细表载明,其中编号2021081621的观音金像(案涉金像)总重2000克,金额为79.04万元,归入贵金属、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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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结果

一审判令解除合同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邱先生存放于银行保险柜中的"金像"与其通过竞拍购得的金像是否为同一物品;如系同一物品,"金像"的材质和成分是否属于贵金属足金。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鉴定意见为检材照片和样本照片中涉案观音像同一。在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尚无证据可以推翻,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本案中,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被告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对包括案涉金像在内的物品通过网站平台进行拍卖,原告以竞价方式购得案涉金像。原告与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系买卖合同关系。案涉金像经鉴定,系以铜(Cu)和锌(Zn)为主的(普通黄铜)合金,不属于贵金属足金。原告意在购买贵金属足金,现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关于案涉金像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退还邱先生拍卖款845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原告邱先生应返还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案涉金像。对于原告邱先生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存有欺诈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50000元,有票据为凭,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承担。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上诉至太原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邱先生全部诉请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认为,上述基本关系的错误,并非简单文字错误,而是实质性影响了判决思维导向和判决结果。导致在处理上诉人与邱先生争议的法律适用上无法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太原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提出的“瑕疵不担保”原则,太原中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案涉观音金像的出卖人,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其在委托太原拍卖公司对外发布拍卖公告前,已经振华评估公司评估,并称拍品为观音金像,但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标的物质量与拍卖公示信息严重不符。

最终,太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 大象新闻

编辑:李昊奇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