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海发布

关于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

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落实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改善居民住房品质、提振住房消费。现就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及以上,实施全屋装修,且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提取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提取金额=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缴存人及配偶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同一缴存人再次装修提取应间隔满10年;同一套自住住房再次装修提取应间隔满10年。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每一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住房的年度物业费,提取金额=房屋建筑面积×1.32元/平方米/月×12个月。缴存人及配偶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我市将根据物业费数据共享推进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定向直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相关政策。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专项说明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的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为专用性提取,不影响其缴存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资金的缴存补贴享受。

本通知相关提取政策,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及业务运行实际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实施。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