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9月16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农企业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近三年该院审理涉农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合作社种植的胡萝卜被检出噻虫胺超标,采购方某公司被超市罚款5万元后,将合作社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违约金。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社违反有机种植约定构成违约,但采购方在已知其他批次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将合作社产品送检,未尽到审慎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合作社赔偿1.5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3月,上述公司与合作社签订《蔬菜种植户生产承包协议书》,约定公司将267亩土地承包给合作社种植有机蔬菜,不得使用化学农药。2020年2月,双方签订《有机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公司采购合作社的有机蔬菜。同年6月,公司在明知其向某生鲜超市配送的另一批次胡萝卜检测不合格后,仍选择将合作社的胡萝卜送检,生鲜超市在采收前进行复检确认噻虫胺超标,对公司扣除5万元违约金并下架产品。公司未收购合作社的胡萝卜,并诉至法院,要求合作社承担违约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被处罚虽由两次检测引发,但公司在已知晓供货方其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本应更加审慎,却仍直接将合作社产品送检,应对该后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合作社地块种植的蔬菜检出农药残留,违反了合同约定,但综合公司未实际收购该批产品等事实,法院酌情判定合作社支付违约赔偿金1.5万元。

法官表示,有机农产品核心在于严格遵守生产标准,确保无化学农药残留。消费者愿意支付高价购买有机农产品,正是基于对有机产品安全性和品质的信任。种植户应严守合同与有机规范,采购方发现种植户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也应当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避免消费者高价买到低质不合格食品,共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