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仝锐琼)秋高气爽,正是骑行爱好者追风骑行的好时节。随着骑行热度高涨,不少车友会选购高端车架、整车升级装备,但高价自行车交易暗藏消费陷阱。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结一起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某向某公司购买某品牌自行车架,付款前店员承诺该车架为正品行货,附带官方质保。当日,张某支付订金5000元。次日,车架组装完成,张某支付剩余4万元并提车。此后张某通过该品牌官方注册验证小程序对该车架进行验证,显示该车架号无法注册。经与店长沟通,店长承认公司因从该品牌的境内代理商处订不到货,故进了部分港行(销往香港地区的正规行货)车架。公司与张某协商更换正品行货车架,张某未同意。
张某认为商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购车款4.5万元,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损失13.5万元。被告公司辩称:车架本身是港行正品,不属于假冒产品;店员只是不了解进货渠道才表述有误,纠纷发生后公司主动提出退款、更换行货车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通常经营者在内陆销售进口产品应当有正常的入关手续,即应属于所谓“行货”。本案中,销售人员对涉诉商品作出虚假描述,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未向张某披露商品的真实情况,致使张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涉诉商品,符合前述欺诈的构成要件。鉴于该商品无法享受全国质保,客观上导致商品价值贬损,给张某造成财产损失。
虽公司在争议发生后提出和解方案,但不影响本案责任的认定。综上,西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张某退还车款4.5万元并赔偿13.5万元损失,张某退还车架。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高价商品时,应要求经营者提供正规发票、质保凭证及商品来源说明,在发现商品与承诺不符时,及时通过12315、12345等渠道投诉,并保留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商品检测报告等证据,以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实现维权。同时经营者应该建立商品溯源制度,确保进货渠道合法合规;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欺诈风险。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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