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真怀疑法律的公平性,以及量刑是否会看身份?
最近看到两个案子,确实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据媒体报道,之前担任南京博物院常务副院长的徐某平,最近处决下来了;
这位院长为他人承接工程、促成商业合作提供帮助,还受贿,因此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还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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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个是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发生在很多年前,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这个学生和其同学在树林里掏了12只燕隼幼鸟,在养鸟期间导致一只幼鸟死亡,后面还贩卖了幼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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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这个大学生就以捕猎珍贵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等罪判处10年半的有期徒刑,这两个案子放在一起来看;
很多人感到疑惑,有人觉得两者判罚的标准不一样吗?感觉偷鸟的大学生判得有点重,而受贿的院长判得有点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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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觉得难道身份不同,判罚的尺子也不同吗?还是说馆长有钱能使鬼推磨?
看不懂啊,真是越来越看不懂了,掏鸟的判10年半,受贿的才判3年,这真的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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