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年限是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心硬性条件,是国家统一制定的社保政策准则,任何个人不得随意篡改、弄虚作假。随着社保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大数据核查、跨部门数据比对实现全覆盖,篡改年龄、虚构工龄、虚假退休等违规行为无处遁形。部分群众心存侥幸,通过伪造身份信息、篡改档案年龄等方式提前办理退休,违规领取养老金,最终因小失大,承担法律责任。本期通过真实案例,揭秘此类骗保行为的危害与后果。
01 典型案例
A市参保人许某,真实出生年月为1965年9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养老保险退休申领条件。为提前领取养老金、非法占有社保基金,许某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年龄信息、变造身份证材料,将出生年份篡改至1960年1月,以此虚假信息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于2010年3月开始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6月,人社部门联合检察院、公安部门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核查,通过户籍信息、档案信息、系统数据交叉比对,查实许某篡改年龄、违规退休的违法事实。经统计,2010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许某累计违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11.85万元。案发后,涉案全部基金已被全额追回。
2023年7月,A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02 欺诈骗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两高”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 1)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待遇;
(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待遇;
( 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违规办理退休、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 4)谎报工伤事故、伪造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或提供虚假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 5)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或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社保基金无小事,欺诈骗保无侥幸。养老保障贵在合规、重在诚信,晚年幸福不应建立在违法违规之上。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社保政策规定,依规参保、合规申领待遇,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守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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