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第一次打官司,都觉得自己占理就肯定能赢,随手攒了一堆杂七杂八的材料就往法院递,结果法官根本不认,输了之后还到处喊冤。
其实说到底,就是没搞懂法院认证据的规矩。实务里真正能当关键证据的,其实就8类,而且它们的证明力差得特别多——有的一拿出来基本就能定局,有的交了也等于白交。
先说说大家最常用的书证,就是靠文字、符号、图案这些记录下来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像合同、借条、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病历、发票、房产证、行政文书、聊天记录截图、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这些都算。
这类证据最大的好处就是稳,很难被推翻,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里它都是核心。很多时候,一张写得明明白白的借条,比你空口说十句都管用。
再说说很多人容易和书证弄混的物证。这类证据不靠字,全靠物品本身的外形、痕迹来证明事实,和上面写没写字没关系。比如作案工具、赃物、血迹、指纹、被撞坏的车、仿冒的侵权产品,这些都是物证。
但物证自己不会“说明情况”,得经过鉴定、质证,才能和案件事实挂上钩。不能你随便拿个坏手机,就说是对方砸的,必须有对应的鉴定结果来支撑才行。
接下来是不少人打官司时特别迷信的证人证言,也就是证人把自己亲眼所见、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说出来,不能是自己瞎猜的内容。
它既包括证人出庭时说的口头陈述,也包括提前写好的书面证言。但实务里这类证据的效力普遍不高,很容易受证人记性不好、和当事人有利益牵扯、主观偏向这些因素影响。
如果只有一份证人证言,根本没法用来定案,必须有其他证据一起互相印证才行。很多人打官司喜欢拉着亲戚朋友来作证,以为人多就能赢,其实法官大多不会采信。
还有一类是刑事案件里才有的被害人陈述,就是被害人把自己受害的经过、知道的涉案人员情况说出来。这类内容很容易受被害人当时的情绪影响,难免会有夸大或者漏掉细节的地方,必须仔细核查,确认它和书证、物证的内容能对上,才能当成有效证据用。
同样是刑事案件里的核心证据类型,还有相关人员的供述和辩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口供”。它既包括承认自己涉案的供述,也包括不承认涉案、或者说自己情节更轻的辩解。
按法律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给人定罪;反过来,就算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足够扎实充分,也照样能定罪。实务里要特别留意,得先分清这份口供是当事人自愿说的,还是靠不当诱导、强迫、熬大夜疲劳审讯弄出来的非法证据。
如果属于非法证据,一定要直接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让办案方拿出证据证明这份口供的收集程序是合法的,不然这类证据就该直接排除,不能拿来当判案的依据。
还有大家听起来觉得特别权威的鉴定意见,它也是关键证据的一种,是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判断,和普通证人的主观看法完全不是一回事。
常见的比如伤情鉴定、DNA鉴定、笔迹鉴定、价格认定、司法会计鉴定、精神病鉴定等等。很多人以为鉴定意见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其实根本不是。
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从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送检的材料来源合不合规、鉴定的程序对不对、依据的标准是不是正确这几个方面去质证,只要问题属实,完全可以把这份鉴定意见推翻。
另外一类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就是办案人员对现场、物品、尸体做的记录,也包括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
像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辨认涉案人员的笔录,这些都属于这类。碰到这类证据,律师一般会重点审查有没有合适的见证人在场、有没有见证人的签字,整个程序是不是合法。只要程序上出了问题,这类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就是现在大家用得最多的电子类证据,对应的其实是法律里说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类。视听资料包括传统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的范围就更广了,微信聊天记录、抖音内容、短信、常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网盘文件、服务器日志、IP地址这些都算。
实务里这类证据最容易出问题:首先得是原始证据,不能有任何被篡改过的痕迹,提取的程序也得完全合规。很多人以为截个图就能当证据交,其实根本不算数,必须把存储这些原始数据的设备一起提交才行。
说到底,打官司本质上就是打证据。你喊一百句“我占理”,都不如拿出一份扎扎实实的有效证据管用。把这8类证据的认定规则摸清楚,该提前收集的早点收集,该补正的地方提前补好,才能真的在法庭上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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