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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轻伤害案件的办理中,最隐蔽也最危险的司法误区,莫过于“唯结果论”。

只要被害人倒地了、只要鉴定出了“轻伤二级”,一些办案机关便习惯性地启动刑事追诉,仿佛那一纸伤情鉴定书就是有罪的铁证。至于起因是谁挑的、手段是攻击还是躲闪、伤情是踢出来的还是摔出来的,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略。

湖南常德石门县的朱海波涉嫌故意伤害案,就是这一司法惯性的典型样本。

一、 案情回溯:一场“反直觉”的邻里冲突

根据公开材料,该案的基本脉络如下:

2025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一。朱海波石门县岳父母家处理邻里纠纷时,与徐某辉、徐某前兄弟发生摩擦。据朱海波一方陈述,冲突中徐某前手持两把菜刀,高举劈砍逼近;朱海波为保护岳母及自身,以躲、挡、退为主,并未主动攻击。最终,徐某前倒地,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然而,案件的走向却令人错愕:数月后,躲闪、挡退的一方——朱海波,被石门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而持双刀逼近的一方,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更令人质疑的是伤情鉴定的程序:据辩方称,被害人在案发次日便以“个人咨询”名义先行委托了鉴定机构,公安机关于六天后才出具正式委托书,且鉴定费由被害人支付、委托书承办人一栏竟填写着被害人的名字。

一个核心问题浮出水面:对方有轻伤二级,是否就等于朱海波犯了故意伤害罪?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二、 第一道防火墙:轻伤结果,不能替代“伤害故意”

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从来不是“结果犯”那么简单。它要求主客观高度统一:不仅要有伤,还要有非法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早已明确敲打这种“和稀泥”与“唯结果论”:

要综合考察案发起因、被害人过错、侵害方式等,避免“谁受伤谁有理”。对于只是轻微推搡、拉扯,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控制而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在朱海波案中,如果证据能证明朱始终在退让、格挡,甚至是在被双刀追砍下的本能反应,那么其主观上只有避险意图,没有伤害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对方最终构成了轻伤,也不能仅凭“倒地的是他、接触过的是你”就倒推出犯罪故意。

“有伤”是直观的,“故意”是抽象的。办案人员不能因为“故意”难查,就用“轻伤二级”的结论把它一口吞掉。

三、 第二道防火墙:对方持刀,先查防卫再查伤害

当冲突中出现致命凶器,司法审查的顺序必须改变。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得清清楚楚: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即便不构成特殊防卫,认定防卫过当时也必须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而造成轻伤及以下结果的,依法不属于“重大损害”

这意味着什么?

如果朱海波案中徐某前持双刀劈砍的事实成立,那么朱海波的挡、退、乃至在危急中使对方倒地,首先应当进入正当防卫的审查视野。只要朱没有在对方弃刀、倒地、失去攻击能力后继续殴打,造成轻伤二级的结果通常不应被认定为“重大损害”,更不应被追诉。

遗憾的是,实践中常有这样一种扭曲逻辑:只要最后受伤的是持刀者,司法机关就倾向于认为“你肯定反击过度了”。这种逻辑本质上是要求防卫人在生命受威胁时还要“精准控制”对方的受伤等级,完全违背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立法精神。

四、 第三道防火墙:伤情鉴定不能只“对号入座”

朱海波案中,伤情鉴定的程序疑云,是“客观归罪”的又一注脚。

辩方材料指出,该案存在“被害人个人先行委托、公安事后补单”的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伤情鉴定原则上应由办案机关委托。个人自行委托取得的材料,在性质上更接近专家咨询意见,能否直接作为定案核心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质证与补正。

此外,轻伤二级只是一个“结果等级”,不说明“成伤机制”。

是踢踹形成的?是拉扯中自己摔倒撑地形成的?还是与自身的严重骨质疏松(据辩方称被害人骨密度T值-3.2)叠加形成的?

最高检近年反复强调,对伤害类案件的技术证据要做实质审查。如果鉴定机构不做成伤机制分析、不评伤病关系、不区分新旧伤,仅拿着一张CT片对号入座得出“轻伤二级”的结论,那么这份鉴定就是不完整的,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在朱海波案中,如果倒地轻伤主要是对方自身疾病与自行失衡造成,外力仅起次要作用,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就不应让朱承担故意伤害的刑责。

五、 结语:别让“轻伤二级”成为有罪推定

朱海波案最终如何判决,尚待石门县法院的进一步审理。但这起案件已经像一面镜子,照出了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沉疴:

“谁伤谁有理”的本质,是用结果代替责任,用伤情鉴定书代替全案证据链。

司法办案必须守住三道防线:

  1. 查主观:轻伤不替代故意,防御性本能动作不入罪;
  2. 查起因:对方持刀行凶,先定防卫再定伤害;
  3. 查因果:鉴定要做成伤机制与伤病关系,不能搞“个人先委托、公安后背书”的程序倒挂。

法律从不强人所难。

在双刀劈砍的生死瞬间,法律不能要求一个普通人精准计算自己的躲闪力度,更不能要求他必须为对方的骨质疏松负责。

打破“谁伤谁有理”,才能让每一个朱海波,在法庭上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个案事实均据公开材料及辩方陈述整理,非经生效裁判确认。

本文旨在探讨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普遍司法规则,不作为对个案事实的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