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因不经法定排放口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被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扬环03罚字〔2026〕55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不经法定排放口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标准,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万元)×案件总分值20%(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20%)=28万元。
你单位于2026年7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听证会.我局审核后认为:
1、你单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预见到连续降雨可能对沉淀池运行造成的影响,并提前采取加高围堰、预留调蓄容量、加强巡查等防范措施。但你单位在降雨期间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且在沉淀池内水外溢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沉淀池内仍有废水流至厂区外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主观上放任废水外排后果的发生。该行为符合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构成要件。
2、你单位虽系初次违法,且事后采取一定整改措施,但并不影响我局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符合《扬州市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6年版)》、《扬州市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6年版)》等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鉴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16
处罚机关: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使用范围:公示
来源: 信用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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