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晋退役军人规〔2026〕1号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精神,切实维护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疗保险接续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后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所需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安置地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医疗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被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或者被安置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从认定次月起,以退役金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也可委托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本人退役金中代扣代缴。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官在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安置地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官提供的参保缴费凭证、就医结算有效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入档后)复印件等材料,为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安置地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及待遇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协助提供。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被录用或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自被录用或聘用下月起,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三、落实医疗保障经费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经审核认定为无法就业的,或者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及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官参照安置地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部门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预算,确保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待遇全面落实。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如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无法就业”认定情况表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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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李玫林